據新華社沈陽2月29日電 (范春生、李澤東)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9日宣判一起近年該地區最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來自遼寧北鎮市正安鎮蹇屯村的蹇明志、楊桂榮夫婦等人,在沈陽長期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生產豆芽并銷售,引發“毒豆芽事件”。法院終審認定蹇明志等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4年不等的刑罰。
自2008年8月起,蹇明志、楊桂榮在沈陽市和平區渾河站鄉后賽村租用一民房,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生產豆芽并銷售。此后,夫婦二人又雇傭同鄉閔國成、蹇明會繼續使用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植物生長調節劑及防腐劑等添加劑生產豆芽。據蹇明志、楊桂榮交代,黑加工點每日生產豆芽1000公斤左右。
此外,張顯君自2009年初至案發時,在明知蹇明志等人用于生產豆芽的情況下,仍向其有償提供各類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植物調節劑、防腐劑等添加劑。
法院認為,蹇明志、楊桂榮、張顯君、閔國成、蹇明會結伙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蹇明志、楊桂榮、張顯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閔國成、蹇明會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予從輕處罰。為此,去年12月2日,沈陽市和平區法院一審判處蹇明志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萬元;判處楊桂榮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張顯君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閔國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蹇明會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一審宣判后,楊桂榮、張顯君不服,提起上訴。沈陽中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得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