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 發
《云南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聽證會擬定于8月中旬在昆明舉行。該條例草案的亮點之一是理順了各個職能部門的權責,避免管理上的空白帶和銜接的漏洞。記者昨日從省政府了解到,條例草案細化了食品生產、流通、銷售等環節的禁止行為和處罰標準。
管理
明確職責不再投訴無門
為了解決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不順,監管主體多,監管力量分散,部門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問題,條例草案明確了各個職能部門的職責(見表格)。在執法體制方面規定了省、州(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實行分級負責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重心下移到縣級。同時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依法相對集中行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處罰權,實行綜合執法,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不再行使這方面的監督檢查權、行政處罰權。此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縣級食品安全辦公室(即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委托,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檢測
鼓勵設立民間檢測機構
由于食品檢驗檢測技術設備、力量分散,標準不統一,結果不一致,尤其是縣級檢驗檢測機構設備差、能力弱,導致送省、州(市)機構檢驗檢測周期長,不便民。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資源,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建設檢驗檢測信息公共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設備設施共用,并保障設備購置經費和日常檢驗檢測費用。
并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力量設立檢驗檢測機構,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聯合建立食品檢驗室。
處罰
違法行為從重從嚴處罰
條例草案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對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質量安全主管人員負直接責任。違法生產經營的,依法追究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從重從嚴懲罰。
食品生產經營者如果有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加工、處理、浸泡食品;在食品、食用農產品中注水或摻入其他非食用物質;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以及用此類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在食品中摻入草烏、附片、罌粟殼等毒性中藥材等行為的,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在水產品、畜禽產品和糧食、蔬菜、瓜果等食用農產品加工、流通中,禁止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等有毒有害物質;禁止違規使用色素、硫磺、保鮮劑、防腐劑、殺蟲劑、添加劑、激素、抗生素等物質。
屠宰
生豬屠宰建進場登記制
為了解決生豬定點屠宰及其銷售不規范問題,防止不合格生豬產品進入市場,條例草案明確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檢查登記制度,屠宰生豬應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進入市場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豬肉胴體上蓋有檢疫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章,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不得銷售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者章證不齊全的生豬產品。
針對在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無法覆蓋的邊遠地區屠宰生豬的實際需要和屠宰牛羊等家畜管理制度缺失問題,防止私屠濫宰,防止病死牛、羊、豬等家畜生肉產品進入市場,條例草案明確了屠宰牛羊等家畜和在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能覆蓋的邊遠地區屠宰生豬,應當檢疫合格,方可屠宰、銷售。不得屠宰、銷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
消毒餐具
一次性餐具
不合格罰2萬
對一次性餐具的消毒服務,條例草案也作出相應規定,如果使用的洗滌劑、包裝材料、洗滌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標準以及使用其他不符合衛生規范消毒產品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集中消毒后的餐飲具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者獨立包裝不符合本條例要求的,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售后監管
召回食品企業
承擔費用
一旦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生產經營者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退市或者召回。拒不退市、召回的,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或者責令召回。
對召回的食品處理,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理措施;對因標簽、標識或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采用加貼標簽、另附補充說明等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召回完成15日內向有關部門書面報告召回實施情況。實施食品退市、召回的相關費用由食品生產企業承擔。
危害行為
傷害老弱病孕
屬情節嚴重
條例草案對情節嚴重和從輕處罰的行為作了明確界定,其中視為情節嚴重的包括連續12個月內受到兩次以上罰款處罰或者已受到1次以上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侵害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群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明知或者應知其所經營的食品不合格,不主動退市、召回或者銷毀,或者退市后又以其他方式繼續銷售的;隱匿、銷毀、偽造證據的;對舉報人、證人等進行或揚言進行打擊報復的;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以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
首席記者 王云 采寫
即日起
公開征集修改意見
晚報記者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了解到,根據省政府法制辦要求,《云南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現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所提意見可直接向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處聯系遞交。
關心食品安全的市民可登錄省質監局網站“通知公告”欄目查看《云南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文本并提出意見,聯系電話:0871-3215696、3215511。
本報記者 黃濤
實習生 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