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介紹,劉某與案外人楊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于楊某違約,房屋沒有過戶到自己名下。劉某遂起訴,要求中介公司退還傭金、返還產權登記代辦費。日前,北京市昌平法院判決中介公司向劉某返還產權登記代辦費3000元。
法院查明,劉某與中介公司簽約,由中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協助劉某辦理房屋抵押注銷手續、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及附屬設施過戶手續等服務。劉某按約定支付了傭金2萬余元、房屋產權轉移登記代辦費為3000元。同日,劉某與楊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后劉某與楊某發生糾紛,中介公司未協助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亦未過戶到劉某名下。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被告公司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被告公司向劉某提供了居間服務,促成劉某與案外人楊某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劉某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傭金。被告公司未協助劉某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且同意退還產權轉移登記代辦費,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返還原告產權轉移登記代辦費3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