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小王租了一個兩居室,最近樓道里貼出一張收取供暖費的通知,但他當初和房東簽合同時沒涉及到供暖費用問題。于是小王打電話給房東詢問供暖費用由誰交的問題,房東表示應由承租方交納。面對一筆不菲的供暖費用,小王為此生了不少悶氣。
隨著供暖季節的到來,二手房買賣和房屋租賃過程中出現的供暖費糾紛呈上升趨勢。那么消費者該怎樣避免供暖糾紛呢?
《中國質量萬里行》提醒準備租、買房的消費者,在租用民宅或公寓時,如果出租方的租金里不包含物業、供暖等費用,那么供暖費應由承租方繳納,但前提條件是租賃雙方已經達成了關于“由誰支付供暖費用”的相關協議。對新購二手房暖氣費應由誰支付的問題,通常的解決辦法有三個:一是原業主將已交的供暖費無償順延給購房人;二是買賣雙方協商后,由購房人與原業主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擔這筆費用;三是物業前期的供暖費用,在雙方過戶完成后、物業交驗辦理之前由原業主先行支付結算清楚,新供暖季的供暖費用在物業交驗辦理之后由購房人支付。
一些購房人在辦理完產權手續入住后,卻發現原房主拖欠了幾年的供暖費。為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在物業交驗的時候,購房者和業主應將物業供暖結清證明作為附件與合同一起收好,避免日后發生糾紛。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則應寫明各種費用由誰來承擔,不能以口頭的承諾代替合同上的協議,一旦發生費用支付糾紛時,應該積極和房東進行溝通、協商。
此外消費者需要注意的是,在冬季挑選房屋時,不能只考慮暖氣的裝修是否美觀,而忽略實用價值,除了要看暖氣的類型是否安全舒適外,還要注意每平方米的散熱量等因素,實際感受一下溫度的高低,看是否達到規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