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監部門:將給予嚴厲處罰
記者 苗華茂 來源:本報訊
本報煙臺8月18日訊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早在2000年就施行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記者調查發現,在煙臺城鄉接合區域的一些藥店對這一規定置若罔聞。
18日上午,記者走進幸福社區、開發區、萊山區的各大藥店,針對處方藥是否必須憑處方購買這一問題進行了暗訪。記者發現,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藥店大有人在。
記者在市中醫院對面的維康大藥房,很輕易就買到了一盒鹽酸環丙沙星片(處方藥),店家自始至終也沒有要求記者出示處方。位于幸福中路上的太平大藥房也屬于同樣的情況,在記者未出示處方的情況下,輕松購得一盒羅紅霉素分散片。
記者在交警二大隊北側的天泰大藥房幸福店買了一盒氧氟沙星片,買之前營業員對“處方”一字未提。但記者交完款之后,營業員卻要求記者在售貨小票上寫下自己的姓名和聯系電話,理由是處方藥不能隨便賣,既然賣給你了,就得留個聯系方式。類似情況在萊山區煙臺大學附近的幾家藥店也同樣存在。
記者在幸福十六村附近、開發區彩云城附近的兩家藥店中分別買了一盒鹽酸環丙沙星片。在得知記者沒有處方的情況下,營業員還是把藥賣給了記者,但拒絕提供銷售憑據。理由是沒看見處方就賣處方藥已經違反規定,要是再給銷售憑據,就把自己“栽”進去了。
就處方藥是否可以隨便買賣以及違規出售處方藥該如何處罰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人員。藥品市場監督科的一位于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自從2000年國家施行藥品分類管理以來,藥監局對處方藥一直加大管理力度。要求藥品經銷者必須憑處方賣藥,所賣藥品、銷售憑據和處方必須一致,在沒有處方的前提下銷售處方藥是絕對不允許的。只要發現有違規出售處方藥的經營者,先是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者將給予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