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價格違法多收價款計算辦法》的通知
計價檢[2001]2607號
2001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
為明確價格違法多收價款計算辦法,依法實施價格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價格違法多收價款計算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價格違法多收價款計算辦法 第一條 為明確價格違法多收價款計算辦法,依法實施價格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多收價款是指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 第三條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多收價款的計算辦法: (一)抬高等級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按規定等級應執行價格)×數量; (二)壓低等級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獲得的多收價款=(按規定等級應執行價格-實際執行價格)×數量。 第四條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多收價款的計算辦法: (-)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 (二)高于政府定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的上限))×數量; (四)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 (五)提前執行政府指導價提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提價后實際執行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 (六)提前執行政府定價提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提價后的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 (七)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實際執行價格-降價后的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 (八)推遲執行政府定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的價格-降價后的價格)×數量; (九)自立項目、自定標準并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本項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了收費項目和標準,并明確規定不得再制定項目和標準,經營者違反規定自立項目、自定標準并收費的行為。 (十)分解收費項目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收費標準-規定收費的標準)×數量; (十一)重復收費、超出收費范圍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十二)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十三)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十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十五)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收費標準-實際提供服務應收費標準)×數量。 第五條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多收價款的計算辦法: (一)高于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幅度獲得的多收價款=經營額×(實際執行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 (二)高于規定限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規定限價)×數量; (三)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獲得的全部金額; (四)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獲得的全部金額。 第六條 經營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末標明費用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銷售價格-明碼標示價格)×數量。 第七條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所列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有多收價款的計算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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