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日開始向社會征集各種“霸王條款”后,北京市消協對首批較典型的5類霸王條款進行點評,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是霸王條款。市消協副秘書長屈建輝介紹,從消費者意見來看,不合理條款在美容美發、商業零售、機動車銷售、物業管理等行業較突出明顯。
■ 點評
1 “在場地使用過程中,如有人身傷害,本公司不負責任。”
消協點評:出租場地的經營者,應對場地和附屬設施安全負有不可推御的責任,因場地或其附屬設施及服務存在安全隱患,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害的,經營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消費者可根據《消法》要求賠償。
2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換。”
消協點評:此條款多在商場打折、促銷時使用。打折商品在商場未事先標明質量缺陷的,不屬于處理品,應按正品對待,出現質量問題,商場應無條件為消費者包修、包換或包退。
3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對洗熨結果,如褪色、縮小,本店不負賠償責任。”
消協點評:洗衣店作為專業從事衣物洗護服務的經營組織,應依據衣物材質及特定洗熨要求,給予足夠的謹慎和注意義務。經營者不能通過店堂告示免除這些責任。
4 “該條款(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等。
消協點評:對于條款的解釋權并非一方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也應由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而不應由一方當事人說了算,更不應以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對條款進行解釋的權利。
5 “本中心有權根據市場價格情況酌情調整收費標準。”
消協點評:作為經營者,應對其所從事行業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有所掌握和預估,這也是應承擔的經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