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A旅行社向B運輸公司租用的一輛大巴,在旅途中因駕駛員(屬B運輸公司員工)操作不當致使車輛沖出路面,墜入路邊的河中,雖經搶救,仍有10人死亡、11人受傷。A旅行社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責任險,國內游賠償限額為每人10萬元,累計賠償限額為200萬元。事故發生后,A旅行社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那么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保險責任呢?
傷亡旅客或其親屬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法直接向運輸公司主張賠償,也可以依據合同法直接向旅行社主張賠償。這種情況,在民法理論中稱為不真正連帶責任,這是指數個主體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對同一損害后果都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受害人享有數個請求權,受害人可以擇一行使而不能分別行使,受害人選擇的一個請求權全部實現后,其他請求權即消滅。在數個賠償責任中,賠償責任最終歸屬于造成損害的直接責任人,如果受害人選擇的是直接責任人,該責任人應當最終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選擇的不是最終責任人,承擔了賠償責任的責任人可以向最終責任人要求賠償。
在這起事故中,B運輸公司是最終責任人,若受害人或其親屬直接向運輸公司提出賠償,則B運輸公司賠償之后,A旅行社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相應的,保險公司也不承擔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
若受害人或其親屬選擇向旅行社提出賠償,保險公司也應依據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但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后,可代位向B運輸公司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