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11月2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開!斗ㄖ迫請蟆酚浾邚臅h上了解到,如今,“傍名牌”現象出現了一些變化隨著外國商品不斷涌入,外國商品傍中國名牌現象開始不斷出現,而葡萄酒行業正成為外國商品傍中國名牌的高發區。
“溫州、寧波、嘉興、泰州、煙臺、拉薩……我們的葡萄酒銷售到哪里,侵權假冒產品就跟蹤到哪里!鄙虾?ㄋ固鼐茦I有限公司董事長李道之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這些侵權假冒行為已成他的心腹之患。
作為“卡斯特”商標的持有人,李道之已打了長達7年的商標權保衛戰。他說,7年的維權行動讓他深刻體會到,捍衛商標專用權難,與財大氣粗的外國公司打官司難上加難。要從根本上制止“傍名牌”現象,必須完善法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法國公司“傍”上中國品牌
近日,李道之一紙訴狀將溫州優馬商貿公司、上海建發酒業公司、東海鑫業國際酒業公司告到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據了解,這3家公司是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公司在中國的經銷商。
上?ㄋ固鼐茦I如何與法國公司在中國的經銷商發生糾葛?源頭還要從“卡斯特”商標的注冊說起。
1998年,李道之還在浙江省溫州市五金交電化工集團公司工作。2000年,溫州五金交化公司獲準在第33類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卡斯特”商標。2002年,溫州五金交化公司改制,經協商轉讓,“卡斯特”商標由溫州五金交化公司名下轉讓給李道之個人。2008年,李道之成立上海卡斯特酒業有限公司,經銷從法國原瓶進口的葡萄酒,并使用“卡斯特”商標。
就在此時,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公司于2003年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張裕卡斯特”商標注冊申請。次年,國家商標局以該商標與李道之的已注冊的“卡斯特”商標近似為理由,駁回了“張裕卡斯特”的商標申請。
2005年,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公司再次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理由,申請撤銷李道之所擁有的“卡斯特”商標。李道之提供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相應證據,證明他一直在使用“卡斯特”商標。
國家商評委審查后認為,相應證據證明李道之確實在進行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遂于2007年作出決定,維持原商標的使用。
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公司不服這一商標撤銷復審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均以敗訴告終。2008年12月,工商部門向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公司開出了第一張罰款金額為300萬元的罰單。
據李道之介紹,在2005年至2008年3年間,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公司把大量產品以“卡斯特”商標在中國市場銷售。其間,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年底成立了深圳卡斯特公司,并發展上海建發等為其經銷商,在其所銷售的葡萄酒包裝上使用“法國卡斯特”、“卡斯特瑪茜”、“卡斯特所屬酒莊”等標識。
隨后,李道之提起多起訴訟,狀告這些侵犯“卡斯特”商標權的行為。
而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公司在被北京市高院判決敗訴后,又以“惡意注冊”為理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李道之注冊的“卡斯特”商標。
2010年5月,國家商評委作出裁定,李道之的“卡斯特”商標不存在惡意搶注情形,予以維持。
賠償代價與利潤懸殊大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對于一些商家銷售標有“法國卡斯特”等商標葡萄酒的情況,在7年時間里,李道之曾提起多起訴訟。但是,維權7年,贏了多起官司,李道之獲得的侵權賠償款總共才12.5萬元。
“多賠少賠意義并不大。說老實話,賠償不是主要目的,我是想通過打官司制止那些侵權行為!崩畹乐f。
“在這類訴訟中,獲得侵權證據要費很大的心思精力,舉證困難。在訴訟過程中,也很難證明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數額究竟是多少!崩畹乐拇砺蓭熖K和秦說。
過低的賠償、巨大的利潤使侵權者有恃無恐,侵權行為呈蔓延之勢。記者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了解到,據不完全統計,從2008年至今,溫州、寧波、北京等地工商部門作出的侵犯“卡斯特”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處罰書總數已超過60份,罰款總額達1400多萬元。即便如此,“卡斯特”遭侵權的現象仍然屢禁不止。
“查出來就罰款兩萬元,我幾天就能賺回來。搭名牌的便車相當劃算,如果自己創個牌子,得花多少廣告費?”溫州市鹿城區一家葡萄酒酒莊的老板對記者說,他對罰款并不在乎。
制止“傍名牌”需完善立法
“葡萄酒行業的‘傍名牌’現象折射出山寨文化在社會生活中的滲透!闭憬蓭燑S曉敏對記者說,“傍名牌”是一種搭他人便車、成本超低、將風險降至最低的投機行為,應通過修改商標法,調整山寨產品的外延,嚴厲懲罰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傍名牌’在我國已有二十多年歷史,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商家通過搭便車以節省廣告和銷售費用,分享其賦予商標或商號的商業信譽及其開拓的市場份額牟取暴利。”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永明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傍名牌”現象突出表現在商標權和商號權的權利沖突上,商標的商號化使用及商號的商標化使用都是“傍名牌”的表現形式,這樣的沖突大多會對在先商標權人或商號權人造成損害,使得擁有在先權利的企業面臨經營成果被他人分享的風險,造成另一方不當得利,影響企業良性競爭及市場健康秩序,同時也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損害其正當利益。
李有明認為,要消除“傍名牌”現象,立法機關應當建立一種可以涵蓋和阻止善意混淆情形的法律機制,只要是商標中的文字與商號相同或近似,容易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就應當不予注冊或登記,已經注冊或登記的在先權利人可請求撤銷,其中給予在先權利人對善意的在后權利人保留若干年的訴訟時效期限以維護權利效力的穩定,對惡意的在后權利人則無訴訟時效期限限制。(法制日報 陳東升 王春)
已有3772條與傍名牌相關的微博 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