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多所高校的大一新生向有關部門投訴一家培訓機構,稱這家培訓機構瞄準大學生就業難、社會經驗不足等特點,處心積慮設套,誘使學生“上鉤”。
今年10月,上海大學大一學生小靈在寢室里接到一個培訓機構打來的電話,邀請她去參加一個“全國大學生職業培訓免費指導”活動,稱他們與上海市教委及各高校合作,還告訴她這是一個公益活動,不用交錢。于是,小靈來到這家培訓機構。
小靈告訴記者,這家培訓機構的老師十分熱心,五六名大學生被安排到不同的教室。一名二十五六歲的男子與小靈在一個小隔間里“一對一”拉起家常。那名男子說起了他的成長經歷和父母情況,讓人很感動。隨后,那名男子又讓小靈做了一份測試,里面有很多諸如HR、獵頭一類的術語。看著這份測試卷,小靈發現自己無從下筆,突然覺得自己很差勁,于是更加擔心以后找不到好工作。察覺到小靈的反應,那名男子立即鼓動小靈參加他們的培訓,并拿出相關協議讓小靈簽約。因為培訓費較高,小靈不想簽。隨后,那名男子又找來一個人“開導”她,在兩人的輪番“轟炸”下,小靈終于簽下了價格1999元的職業能力提升課程套餐。
小靈回到學校后,卻長時間沒有接到上課通知,去詢問,對方表示,有課了會通知。此后,小靈在網上看到很多關于這家培訓機構的負面消息,便多次要求退款,但被告知,退費必須交納30%的違約金,還要補交建檔費、訓練費等,算下來,根本退不了多少錢。
記者了解到,今年以來,有小靈這樣遭遇的大學生還有不少,上海大學社區學院已接到近10名新生的求援信。這些新生在求援信中稱,他們被一家職業培訓公司騙取高額培訓費,之后幾乎不再提供培訓,當學生要求退款時,該公司則拿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聲稱退款所剩無幾,有的反而要繳納高于培訓費的違約金。校方對此也很無奈。
記者調查發現,相關事件從2008年起已在上海出現,并持續至今,培訓方均為上海同一家培訓機構,而上海多家高校的不少學生曾遭遇騙局。
記者進一步了解到,這家培訓機構的名稱幾經變更,目前的名稱是“南京××咨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與學生簽訂的協議書上則是“上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市場信息咨詢與調查、企業形象策劃、會務服務、文化藝術交流策劃、經濟信息咨詢、日用百貨銷售”,成立時間為2008年3月20日。這家培訓機構主要盯著大學生下手,采取以學生“釣”學生的方法,用花言巧語解除學生的防備。
對于學生的投訴,這家培訓機構的負責人公開承認,作為培訓服務機構,服務還存在瑕疵。爭議的由來是雙方“溝通不夠”,對相關投訴“正在積極處理”。至于學生認為在交納培訓費后缺少后續培訓服務的問題,這種情況不存在。“我們在解除與學生的協議時,往往考慮到對方是個大學生,酌情解除”。
按照該培訓機構的說法,他們一直與上海大學的多名學生保持著聯系,并曾通知對方前來解除相關協議,但未能如愿。培訓機構的總部設在南京,但在上海、杭州等多地設有分支機構。這家培訓機構的負責人表示,自己去年年底才接手上海的事務,對于這一年來與該分支機構簽約的學生人數,并不知情。
記者發現,目前有關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法律存在漏洞,使“無良”機構有較大可乘之機。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經常稱自己是“教育機構”,而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而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以營利為目的,與公益性教育機構有本質上的區別,但目前處于混淆狀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不受針對公益性教育機構的法律約束,而專門規范此類機構的“另行規定”也未出臺。
記者認為,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管機構目前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但法律并沒有排除其他部門進行監管,也沒有對工商部門的監管范圍、標準、職責等作出具體規定。這種情況在客觀上造成監管不力、多頭監管等問題。而且對如何監管、如何認定監管不當或失職等問題都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容易造成相關職能部門相互推諉,形成監管空隙。
為此,記者建議,可以建立全國高校學生聯合維權組織,警示并制裁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欺詐行為。該組織可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牽頭,由各高校學生工作部門組成,負責收集、匯總全國各高校學生投訴案,形成基礎證據,如學生姓名、性別、學校等基本情況,受害事實書面申述或接待筆錄,收據、協議等憑證,形成黑名單和證據鏈。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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