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萬元不翼而飛 法院支持儲戶訴求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為儲戶保密,服務至上。”凡是在農村信用聯社存款的儲戶,翻到存折的背面都會看到這十七個熠熠閃光的金字,這可以說是農村信用聯社辦社的宗旨,也可以說是其辦社的信條。但在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農信社里卻發生了有悖于其宗旨、信條的怪事,家住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的儲戶喬紅女士380萬元巨款被周村農信社“內鬼”悄然劃走,不翼而飛,至今仍不能將自己的存款取回。
384.61萬元存款不翼而飛
存折無取款記錄 信用社無解釋
令人費解的是盡管她多次催要自己的錢,農信社始終沒有把原本就屬于她的384萬元巨款支付給她
日前,本報特約記者對受害人喬紅和有關單位進行了采訪,據其介紹,2008年2月26日,委托朋友在淄博市周村區農村信用聯社建國分社開立了活期儲蓄賬戶,并于2008年2月29日先后通過轉入和現金等方式存入384.61萬元,周村農信社建國分社將存折交付喬紅。揣著農信社出具的存折,喬紅心里無比踏實,在喬女士看來,錢存在農信社比放在自家的保險柜要保險許多。只要保管好存折,就能隨用隨取,方便、安全。
但在一年后取錢時,卻讓她遭遇了錢取不出來的窘境。2009年8月,喬紅因為生意上的需要想把錢取出來,就拿著存折到農信社去取,誰知農信社卻告訴她錢不能取了,因為存折內的錢已經被人取走。喬紅頓時感覺如五雷轟頂,384萬元對任何一個家庭來說都算得上是一筆巨款,就這樣不明不白地消失了?從震驚中慢慢緩過勁來的喬紅忽然意識到一個問題:作為惟一取款憑證的存折一直在自己手里保管,并且存折上沒有任何取款記錄,那自己的錢是怎么被人取走的?帶著這個疑問,她找到農信社的負責人進行質疑,令人失望的是盡管她已經多次查詢,農信社的負責人始終也沒有給她解釋清楚錢是如何被人取走的。更令人費解的是盡管她多次催要自己的錢,農信社始終沒有把原本就屬于她的384萬元巨款支付給她。
信用社至今未執行判決
存款分四次被轉移 兩次庭審當事人均獲勝
已過去兩個多月的時間了,周村區農信社仍不履行其法律職責,遲遲未歸還喬紅的巨款本息
出于無奈,喬紅于2009年12月27日向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查明,周村農信聯社在喬女士未出示存折或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情況下,周村農信聯社建國分社工作人員于2008年2月29日17時19分將喬女士存折內款項330萬元轉入戶名為李萍、賬號903088998010110024727的個人結算賬戶;2008年3月1日10時14分將喬女士存折內款項60900元轉入戶名為李詠香,賬號為903022121010100068715的賬戶,117700元轉入戶名為孫秀英,賬號為90302213501011003147的個人結算賬戶;2008年3月1日10時19分將喬女士存折內款項367500元轉入戶名為李萍,賬戶為903088998010110024727的個人結算賬戶。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之規定,判令淄博市周村區于2011年4月11日起10日內支付喬紅本金人民幣384.61萬元。
周村區農信社不服一審判決,于2011年8月上訴至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一致,證據充分,周村區農信社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2011年9月5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自終審判決之日起到現在,已過去兩個多月的時間了,周村區農信社仍不履行其法律職責,遲遲未歸還喬紅的巨款本息。
記者感言:采訪結束后,筆者心里沉甸甸的,中國人民銀行1993年頒布的《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各儲蓄機構必須保證儲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儲蓄存款的提取。”筆者不禁要問:周村農村信用聯社依據什么拒絕支付本該屬于喬紅的384萬元錢?這384萬元的巨款又去了哪里?周村農村信用聯社踢皮球、打太極的做法又是否符合其職業道德和操守?(記者 楊金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