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中南海”作為香煙的商標有損中央國家機關形象,并容易誤導消費者,控煙組織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要求撤銷中南海香煙商標。昨天,記者獲悉,一中院駁回了原告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的訴求,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準備上訴。
商標是否有效成為焦點
一中院于12月9日做出了一審判決,認為現行《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本法施行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既體現了立法及現行《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是對根據現行《商標法》施行前已經獲得注冊,并通過使用形成一定影響和占有相應市場份額的商標及其權利人進行保護的一種方式。“中南海”爭議商標申請及獲得注冊的時間均在現行《商標法》施行之前,因此該爭議商標應該繼續有效。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的代理人黃金榮律師表示,2001年《商標法》實施前,已經經過注冊的中南海商標可以繼續有效,但在該注冊商標為期十年的有效期終結后,再申請續展注冊時就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因此,2007年商評委在處理中南海商標續展申請時不應予核準,在已經核準的情況下,也應該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撤銷。
商標是否誤導消費者?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提出撤銷商標的一個原因是,中南海的地名特征,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一中院認為,自爭議商標獲得注冊以來,北京卷煙廠經過長期的市場培育,已使其具有第二標志特征和相應的顯著性,即相關消費者在看到或者購買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時,不會將中南海的地名特征與該商品相聯系,更不會形成原告訴稱的“使公眾對該煙草制品產生‘受中央國家機關認可’、‘權威’和‘高品質’等錯誤印象”。
對此,黃金榮律師表示,2001年的《商標法》之所以不再允許“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將上述標志作為商標使用非常容易誤導消費者,會讓人對帶有上述標志的商品產生與中央國家機關相聯系的“權威”聯想。值得特別指出的是,在“中南海”爭議商標是卷煙商標的情況下,繼續允許使用它將不僅只是誤導消費者的問題,而且還是一個有損政府形象的大問題。
有效期如何理解是關鍵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在2009年向商評委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中南海商標。今年8月,商評委做出裁決,駁回了申請。隨后,該中心將商評委和煙廠告上一中院。而縱觀此前類似的案例,也多以原告敗訴告終。
黃金榮律師認為,這源于幾方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原告一方認為注冊于1997年的中南海商標,在2007年十年有效期到期續展時,可以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但是在判決中,法院并未提及對商標十年有效期制度問題的意見。”黃金榮律師說,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將于近日提出上訴。
晨報首席記者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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