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重慶1月10日消息(記者吳新偉)花180余萬買的保時捷新車,才用幾天就出故障,檢查后發現原來是二手車。近日,墊江縣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一審判決由被告、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賠償車主朱某損失155.3萬元,該車由朱某所有和使用。
據介紹,去年9月,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以184.1萬元價格銷售“凱宴S4806CC”越野車給朱某,其中:車價為155.3萬元、配置28.8萬元。但因銷售公司并無該型號車輛,該銷售公司便與成都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以181.66萬元購得“凱宴S4806CC”越野車一輛。10月8日,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將越野車交付給朱某。
可駕駛還不到一個星期,新車就出故障了。10月14日,朱某發現安全氣囊報警燈突然報警,他趕緊將車開進昆明一家4S店檢查咨詢。檢修技師告訴朱某,該車在2011年6月29日之前已行駛4288公里,曾使用牌照為粵S91XXX。
11月18日,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朱某將該汽車銷售公司訴至墊江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銷售公司按發票價雙倍賠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作為專業的汽車銷售公司,應當對自己所銷售的汽車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保證所銷售的汽車是無質量、無瑕疵的新車。被告在售車時隱瞞了車輛存在瑕疵,將二手車作為新車銷售,已構成欺詐。因該車已順利通過國家有關部門檢測,取得了機動車行駛證,說明該車并無質量問題,可以繼續行駛。為了減少雙方的損失,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判決由被告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賠償朱某損失155.3萬元,該車由朱某所有和使用。目前,該案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