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節假日或換季時節,總有一些商家以清倉、調整、關門改造為名,打著“處理品”的旗號,大勢開展甩賣促銷活動。而一旦出現消費糾紛,“處理品”不負責“三包”的說法又讓大多數顧客只能自認倒霉。
依據《消法》規定,對于特價商品,經營者應按國家的相關規定承擔包修、包退、包換或其他責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只有處理品才可以不退不換。何謂處理品?就是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問題滯銷的,經商家向消費者說明并降價處理的商品。這樣的商品因消費者事先已從商家的介紹中知道其問題所在并能接受,所以可以不退不換。而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們碰到的“特價商品”,雖也不排除其中一部分確屬處理品,但大部分是商家的促銷手段“促”出的“特價”,因此仍需按《消法》的有關規定對消費者實行三包。
值得注意的是,正因為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品不在“三包”之列,對于處理品的投訴,12315和消費者協會等部門不予受理,近年來商家假借處理品之名推卸“三包”責任而引發的投訴呈明顯上升趨勢。
楊先生不久前在一家皮具商店門前看到“廠家大減價”的牌子,便即興走進店內,經過一番討價還價,一個標注1000元的皮箱以600元成交。回家后楊先生發現該皮箱質量極差,便回去找銷售者退貨。得到的答復是:“降價的‘處理品’不退不換。” 楊先生說,當初商店并未說過是處理品。但當他找出發票時,卻發現上面的確有“處理品”的字樣。這時他才醒悟,原來銷售者早已偷偷蓋上了“處理品”的圖章。
在此,東營市東營區消費者協會發布2006年12號消費警示:購物時,謹防處理品詐術。現行法規對“處理品”銷售有明確規定:達不到有關標準等級,仍有使用價值的商品,必須在商品和包裝上標明顯著的“處理品”字樣。經營者銷售“處理品”時,應當事先聲明并在購貨憑證上注明;而消費者在選購特價、優惠、降價、促銷等商品時,除看清商品及包裝、購貨憑證上的文字標識外,還應特別注意銷售者是否注明產品因質量問題而降價,若銷售者未明示產品存在“瑕疵”,則應視為該產品沒有質量問題,一旦發生質量糾紛,銷售者有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購物謹防“處理品”詐術
2008-03-11 14:57 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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