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反映烏市部分商家巧立名目斂財花樣多
春節消費“霸王條款”增多應引關注
臨時漲價,設置最低消費,優惠卡禁止使用……春節期間,商家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制定了各種“規矩”,讓消費者多掏錢。近日,新疆烏魯木齊市市民李女士向《法制日報》記者講述了她春節期間遇到的不合理現象,并發出疑問:“商家這樣做合理嗎?消費者遇到這樣的‘霸王條款’該怎么辦?”
商家變花樣斂財
李女士告訴記者,1月29日,她和朋友到位于烏魯木齊市人民廣場附近的一家咖啡廳消費,發現以前賣58元一壺的茶水變成了62元。李女士詢問該店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告訴她,春節期間,該店許多菜和茶水都漲價了,此外,不論包廂還是散臺,過年期間都有最低消費,3個人必須消費滿150元才能入座。“這是哪門子的規定?過年期間就能隨便定規矩?”李女士十分不滿,與朋友離開了這家店。
烏市市民小偉也遇到了一件窩心的事。春節期間,他與家人來到位于烏市北門轉盤附近的一家歌廳唱歌。小偉告訴記者,春節前,他往自己的優惠卡里充了200元錢,本以為這次唱歌可以消費,但工作人員卻告訴他,想在春節期間享受優惠,就必須重新充值,否則不能使用優惠卡。
小偉問:“規定出自哪里?”工作人員回答,是他們自己定的,“春節期間都是這樣”。無奈,小偉又往優惠卡里充了500元,并開了一個包廂唱歌。兩小時后,意猶未盡的小偉準備再續一小時,工作人員卻告訴他,如果要續時,必須保證最低消費380元!耙贿^年,這些奇怪的規定全出來了,簡直沒道理!”小偉抱怨道。
一切皆因“利”
近日,記者走訪了烏市多家餐飲娛樂場所發現,春節期間臨時漲價、捆綁消費等已成為普遍現象。位于北京路的一家餐館的老板王魁告訴記者,酒水(包括飲料、果汁)是餐飲行業利潤的大頭,約占總利潤的三分之一。因此,過年期間,他的餐館不允許客人自帶酒水(白酒除外)。王魁說,他的餐館銷量最大的某品牌啤酒售價每瓶8元,而進價是每瓶3.5元,春節期間每天的酒水營業額是平時的4倍。
記者通過采訪了解到,商家制定“霸王行規”是出于兩方面原因:一是利潤,商家知道春節期間消費者人數會增加,且消費意愿強烈,“出手大方”,因此商家便臨時漲價或規定最低消費數額,趁機多撈一把;二是由于春節期間,很多商家出現“用工荒”,能接待的客人不如以前多,只好在單品消費上下功夫。
消費者有權說“不”
早在2006年2月,烏魯木齊市工商局就發布相關規定,要求烏市的餐飲企業(包括星級飯店)進行自我規范,主動撤消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潛規則之類的店堂告示,對違反規定者,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十條進行處理,最高可罰款1萬元。
記者電話咨詢了新疆自治區工商局12315消費者投訴指揮中心,該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消費者有權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商家的“最低消費”規定或“搭售”行為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消費者有權拒絕交易,并可撥打“12315”投訴。
隨后,記者又咨詢了新疆律師張忠山。他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商家變著花樣要求消費者多消費,實際上是一種強制交易行為!睆堉疑竭告訴記者,行規作為某一行業的業內規則和經營慣例,并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且行規必須以符合法律規定為前提。(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梁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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