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張媛)月收入幾百元的清潔工辦了北京銀行信用卡,拖欠本金等各項費用合計近3萬元后被告上法庭。雖然該清潔工被鑒定為是智力殘疾人,但一中院近日終審判決其所辦理的信用卡有效,應當予以償還。
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978年出生的小榕(化名)是西城區一家社區服務中心的清潔工,2011年12月被北京銀行訴至西城法院。銀行稱,2008年9月小榕申請辦理信用卡,發卡后發生欠款,多次催促無效,故請求判令其償還截至2011年6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303.28元、利息3119.03元、滯納金10996.57元等。
對此,小榕自稱是智力殘疾人,他的舅舅在案件審理期間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布小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專門對小榕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小榕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應當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010年11月25日,經西城法院判決宣告小榕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母親知曉兒子持有信用卡消費
法院審理發現,小榕的母親知曉小榕持有信用卡并進行消費的事實,并每月代小榕償還信用卡欠款。為此,法院認為有理由相信小榕的法定代理人(即其母親)以行動對小榕辦卡及用卡的行為已予以事后認可,該合同生效。
一審法院認可了北京銀行的訴訟請求,判決小榕償還上述近3萬余的費用,及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滯納金等費用。
一審宣判后,小榕提出了上訴,稱“工資賬戶開立在北京銀行,每月工資只有幾百元,北京銀行對此知情,銀行明知收入不足以償還、不符合辦卡條件仍為其辦卡”。
對此,銀行方面提出小榕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符合辦卡條件,“收入高低不影響辦卡”,且在辦卡審核過程中也不知道小榕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
法院最終認可雙方合同有效,終審維持原判,同時指出小榕事實上已享受到北京銀行為其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其在客觀上已實際受益,理應向北京銀行歸還相應費用。
(張媛)
已有58000條與小榕 北京銀行 信用卡欠款相關的微博 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