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誰該為盜刷買單?
近年來,隨著各銀行信用卡發卡量爆發式的增長,用戶信用卡被盜刷的案例也屢見報端。
由于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過去的判例中,儲戶告銀行,就必須舉證證明銀行有過錯。而以往的此類案件中,儲戶往往因無法證明銀行有過錯,最終無法追回損失。
曾經辦理過類似案例的浙江援手律師事務所律師潘永明認為,如果證據表明卡主確實沒有用自己的信用卡進行交易,那么就應由銀行來承擔損失。因為銀行與信用卡持卡人之間成立的是一種由銀行授信、在一定額度內,允許持卡人刷卡取現或者消費的合同關系。銀行卡、卡號和密碼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儲戶身份標志,只有在三者一致時,才能允許交易。不管作案者如何取得卡號和密碼,銀行未能識別偽卡,允許銀行卡、卡號和密碼三者不一致的情況下交易,導致盜刷發生,這就表明銀行的交易安全系統存在重大缺陷,同時銀行卡的造卡程序也存在安全漏洞。
據信息時報2009年1月9日報道,2009年1月,廣州番禺區法院就對一起客戶訴銀行應承擔自己信用卡被盜刷所產生的損失案進行了判決:不管銀行的資金是否被盜,只要儲戶沒過錯,就有權根據儲蓄存款合同,要求銀行支付存儲的資金。
此類案件中銀行被判全賠當年在廣東省還是第一例,也改變了以往由儲戶證明銀行過錯的慣例。
而這一判例也給予了王先生向中國銀行討回自己3萬余元損失的信心。“我現在已經不對中國銀行能給我一個滿意的答復抱有希望了,現在人證、物證俱全,我打算通過法律來維護我的權益。”
在采訪接近尾聲時,王先生在電話中語帶無奈地說,自己之所以向中新網金融頻道傾訴遭遇,是因為看到近來頻頻曝光的中銀卡用戶被盜刷后都遲遲未能獲得妥善處理,反觀自己在與中國銀行的溝通中同樣得到了簡單冷漠的對待,投訴無門的無助感油然而生,只能寄望通過媒體使自己的遭遇得到關注和解決,更希望借此對中國銀行的管理漏洞以及服務缺失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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