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張媛 通訊員常鳴)國內一家企業注冊LV廚具用品商標,為此,法國LVMH酩悅軒尼詩路易斯威登集團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將核準商標注冊的商評委訴至法院。近日,一中院一審判決商評委敗訴,要求其撤銷核準LV注冊成廚具用品的裁定。
LVMH被申請用于廚具
“LV”商標的侵權糾紛起源于2002年4月10日,當時位于香港的新元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新元公司)提出申請,將商標“LVMH”注冊在成套的烹飪鍋、食物保溫容器等烹飪廚具商品上。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審核,于2003年9月14日作出初步審定公告。
而目前風靡全球的LVMH商標,則是路易威登公司于2001年10月17日在法國注冊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多個類別中的多個商品,其中也包含“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如貴重金屬制的藝術品、金銀制品(餐具刀、叉和勺除外)”等。
商評委裁定核準注冊
路易威登公司看到商標局發出的初審公告后,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不過,商標局經審理,仍舊裁定對新元公司申請的LVMH商標予以核準注冊,之后路易威登公司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2010年,商評委復審裁定認為新元公司的商標與路易威登的商標并未構成法律所禁止的近似商標,而路易威登也無法證明自己的商標已經成為我國公眾熟知并享有較高聲譽的馳名商標,因此駁回了路易威登公司的申請。
隨后,路易威登公司向法院起訴商評委,要求撤銷該裁定。
法院判商評委撤銷裁定
路易威登公司認為,新元公司的LVMH商標是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侵犯了該公司的在先商號權,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該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裁定,判令該委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兩家公司商標均為外文“LVMH”,無具體含義,且字體相同,應判定為相同標志。在商標使用的商品方面,也應判定為類似商品,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因此,法院認為商評委之前的裁定主要證據不足,法院判決撤銷該裁定,并要求商評委就路易威登公司提出的異議重新作出裁定。
(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