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取消費者身份證等勾結號販子辦假業務 偽造信息 電信內鬼騙91部手機
使用偽造的消費者個人信息,8名電信員工勾結號販子,通過辦理“零首付租手機”業務,騙取91部手機,涉案51萬余元。團伙中5人為三元橋、方莊、上地西路、北京財滿街嘉園營業廳的值班經理和班長。
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以職務侵占罪,判處7名中國電信員工及號販子7年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電信大案·內鬼
騙領手機 號販子勾結電信內鬼
28歲的孫啟涵原名孫卉,大學畢業后入職中國電信,2009年1月2日被調到三元橋營業廳擔任值班經理,2009年12月底辭職。
孫啟涵講,她落馬全是因為男友王萌。
2009年7月,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北京分公司)針對中國電信雙模卡用戶推出“零首付租機”業務。雙模卡用戶攜帶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介紹信,及SIM卡原件到電信北京分公司各營業廳,只要承諾在一定時期內每月交納一定數額話費,即可免費領取一部手機。
王萌是原電信員工,因為一次補卡,認識了35歲的楊少華。楊少華是河南省商水縣人農民,來北京打工時,認識了在電信營業廳外的號販子,被拉入行。
據楊少華講,看到電信推出“零首付租機業務”活動,他就想到與電信員工里應外合騙領手機。不過王萌已經辭職,但王萌說女友孫啟涵是電信值班經理,可以拉著一塊干。王萌跟孫啟涵一說,孫啟涵果然同意了。
男友穿線 電信經理騙27部手機
楊少華先是通過王萌找孫啟涵騙領手機。后來跟孫啟涵認識后,楊少華就直接跟孫啟涵聯系合作騙領手機。
孫啟涵講,她在辭職前一天快下班時,楊少華的一個朋友找其辦理套機業務,“我想已經辦了那么多,不差這4部,就給辦了。那人給了我1.1萬元”。法院查明,孫啟涵共騙領了27部手機,價值152770元。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一名涉案人員程某,也是通過在電信工作的女友騙領手機的。
就用這種方式,深諳電信各種優惠“奧秘”的王泧、孫啟涵等8人(或為電信營業廳值班經理、班長,或為營業廳員工,其中1人辭職),與號販子內外勾結,共騙領91部中國電信用于回饋用戶的手機,銷贓牟利。8人均為80后,全是北京人,3名女性。他們中最大的31歲,最小的才24歲。在電信任職最長的近10年,最短的也有3年多。
團伙12人中,兩人是號販子,分別被判7年和6年有期徒刑。41歲的徐永建只因幫助號販子楊少華到營業廳領取了2部手機,雖然只收了100元好處,但被判6個月,緩刑1年。
電信大案·案發
客戶銷號 得知自己蹊蹺領手機
該案案發很偶然。
2010年1月11日,消費者賈先生到電信上地營業廳辦理手機銷號業務,“你剛領了一部手機,不能銷號。”營業員的回答,讓賈先生一頭霧水。細細一問,才知道十幾天前,“賈先生”剛剛在三元橋營業廳辦理過預交保證金享受手機補貼的業務,領取一部價值5750元的三星牌W709型手機。
“我根本沒去過那邊,這個手機也已經有半年沒用了。你們好好查查,肯定有人冒用了我的手機號。”賈先生說,經過核實果然發現,持賈先生身份證辦理業務的人不是他本人,而提供的身份證也是假的。
調取錄像 多名電信內鬼現形
為了查清蹊蹺,中國電信開始對內部人員“過篩子”。檢查人員通過電信系統查詢得知,給“賈先生”辦理手機領取業務的是三元橋營業廳的值班經理孫啟涵。通過進一步調取辦理清單,發現孫啟涵在2009年12月辦理了35部手機租機業務,其中僅12月28日就辦理了12部手機。
檢查人員調取2009年12月28日的監控錄像,逐一核對,發現孫啟涵在辦理12部租機業務時,柜臺前根本沒有客戶,也沒有客戶資料。每次辦完業務后,孫啟涵都把一張換手機使用的代金券放在打印機下面的小柜里,其中就有“賈先生”的手機號碼。
檢查人員核查發現,從2009年12月7日到2010年1月11日案發時止,孫啟涵經辦的多筆“零首付租機業務”均為持假證明辦理,且處于未繳費狀態。而此時,孫啟涵已經辭職。中國電信于2010年1月12日向公安機關報案。2010年2月2日,孫啟涵等人落網。
職務侵占 涉案人員全被判刑
12名涉案人員罪名均為職務侵占罪。一審朝陽法院于2011年12月3日作出判決后,趙國輝、王泧、孫啟涵、宋霞、錢某不服上訴,二中院維持了原判。
電信涉案人員
姓名 文化 崗位 刑期
王泧 大專 財滿街嘉園營業廳值班經理 5年8個月
孫啟涵(孫卉,女) 大學 三元橋營業廳值班經理 5年6個月
劉菲 大專 上地西路營業廳值班經理 2年4個月
李磊 大學 三元橋營業廳值班經理 1年10個月
宋霞(女) 高中 方莊營業廳值班班長 5年
苗淼 大專 財滿街嘉園營業廳營業員 3年,緩刑3年
俞婷婷(女) 大專 廣渠門營業廳營業員 6個月,緩刑1年
王萌(辭職) 大專 孫啟涵男友 2年
注:其中錢某(無業),31歲,是俞婷婷男友,被判2年有期徒刑
電信大案·說法
電信應加強保護客戶個人信息
中消協律師邱寶昌表示,本案中電信員工的行為,不但侵占了他人財物,按照刑法修正七中的新罪名規定,還應以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處罰。
邱律師認為,目前公民的個人信息遭泄露的情況很普遍,除了公民個人應增強保護意識外,作為可以持有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電信公司等,也應加強單位和員工對客戶信息保護的監管。
“客戶的個人信息從記錄到調取、審閱,都應有一系列的規章限制,而且需要細化,避免有空子鉆,導致電信客戶的利益受損。”邱律師稱,電信公司除了在制度上應提前制約,還應加強員工及企業的法律教育,應該將已有的判例作為教材對企業員工進行警示。
邱律師說,目前許多電信企業采用外包制度,員工流動性較大,如果對于客戶個人信息等資源不加強監管,很難防止員工離職時打包將客戶信息帶走的情況。(記者 洪雪 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