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不安全食品
典型案例:陳先生投訴稱:其于2011年7月8日在某超市購買某品牌牛奶,牛奶保質期的期限為7月17日,但12日飲用時發現有苦味,牛奶已呈塊狀。另外,封先生投訴稱:其于2012年1月份在某購物廣場購買了2斤散裝蛋黃派,生產日期為2011年11月8日,拆開后發現有發霉等情況。
市消委會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該案件中,兩位投訴者都成功得到十倍賠償。
在飯店消費時受傷索賠難
典型案例:消費者林女士與家人在天河某飯店吃飯,在大堂的舞臺上不慎摔倒受傷;肖小姐在某日本料理店吃飯,在該餐廳用餐時,由于餐廳地面濕滑,導致摔倒受傷……2011年,廣州市消委會收到消費者在酒樓、餐廳用餐時發生意外的投訴案件有29宗,消費者與經營者的賠償協商均無法達成一致。
市消委會點評
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
地鐵部分規定因宣傳不夠引糾紛
典型案例:2011年4月13日,羅小姐在芳村地鐵站購買了兩張4元的地鐵票,當天只使用了一張。她又于4月20日使用另一張車票。出站時,她被告知車票為購買當天有效,地鐵工作人員以其逃票為由,罰款13元。羅小姐不服,認為:進站時并無提示車票不能使用,故不應該承擔罰款。
市消委會點評
《廣州地鐵乘坐守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但許多乘客對此并不了解。2011年27宗投訴地鐵公司的案件中就有12宗是類似的糾紛,而地鐵公司反饋稱:上述問題是按照《廣州地鐵乘坐守則》第二章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處理。市消委會認為,廣州地鐵應當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如票已過期,進站時的閘機口就應有所顯示。同時要多宣傳相關規定。
買錯科技產品求退貨
典型案例:某投訴者稱其購買一款3G卡,購買使用后發現不可以在自己的平板電腦上使用,該投訴者認為商家一直沒有說明該情況,要求退貨。
市消委會點評
由于不同運營商的無線上網卡在移動設備終端存在不同制式,因此經營者的告知義務應擴大。如未盡告知義務造成的締約過失,經營者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我會支持消費者的退貨要求。
連鎖健身房停業不退費
典型案例:消費者劉先生等3人投訴稱:他們是某健身俱樂部廣州天河會所的專屬卡會員。去年3人都被該會所人員游說提前付錢延續當年12月才到期的專屬卡,可該會所在12月下旬突然對外公布將結束營業,并強制要求專屬卡會員轉至該健身連鎖店的其他會所,不作退款處理。
市消委會點評
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文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等合理費用。但近年來,這方面的投訴一直呈逐年遞增之勢。投訴突出反映了預付費消費存在“經營者履約難、消費者退卡難、追款難”三大頑疾。市消委會提醒,面對商家推出的超額優惠的預付卡,消費者不要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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