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最深入人心的法律之一,其法律條文的修訂將廣泛涉及消費者及經營者的利益。21日,北京市消協、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人大法學院、首經貿法學院等相關專家、學者對我國消法的修訂與完善進行研討。市消協提出4點修改建議,其中特別提出應突破消法中懲罰性賠償的上限,讓不良商家無法計算其違法成本。
取消上限以喚醒“睡眠權利”
昨天記者獲悉,醞釀多年的我國消法的修訂,今年將進入實質運作階段。市消協秘書長董青說,我國強調加重賠償的首次規定就是在1993年實施的消法,現階段我國類似的規定還有《食品安全法》第96條、《侵權責任法》第47條等。但是,由于上述條款均以“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為計算懲罰的基準,往往金額太小,難以起到威懾作用。再加上維權成本高,“沉默”就成為很多消費者的無奈之選,不少消費者的權利成為“睡眠權利”。
“我們之所以建議消法修訂稿中取消懲罰性賠償上限,主要依據理由就是,不能讓不良商家事先已經計算出來違法成本的多少,并以此來衡量是否進行違法行為!笔邢麉f建議,按照現在消法中理論和實踐中的“兩倍”、“三倍”、“十倍”等計算標準,都不足以約束那些個體侵權數額較小,但是主觀侵權惡意較大的不良商家。這種規定上限的賠償方式,必將導致不良商家“花錢了事”,“丟卒保車”的脫法行為。
此外,較大的懲罰性賠償一方面刺激了消費維權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會彌補消費訴訟中被侵權人諸如時間成本等訴訟成本的缺失。突破上限的消費賠償,將在客觀上鼓勵消費維權行為,鼓勵消費者“為權利而斗爭”。
提高消費維權機構的權威性
昨天,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我國政府應設立專門的行政機構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事務。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會長楊立新教授說,目前,我國僅在工商總局中設立一個消費者保護局,行政級別偏低,權威性不足,諸多需要多部門協作的工作不能有效展開。因此,建議修訂后的消法規定:在國務院設立消費者的議事協調機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全部負責制定和協調有關消費的政策。此外,在各級政府設置專門的消費者保護官,履行相應職責。
對提高消費維權機構的權威性,市消協也有兩條建議:一是消協確認后的調解書應該作為法院審理的重要依據。消費者權益糾紛消協調解本質上是“私法上的和解”,其性質類似于合同,那么,在協議中就可以適當增加違約責任的規定。二是,我國消法第26條規定,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這本身體現了參與立法在保護消費者利益上的重要地位。今后,在涉及消費者權益的立法、修法及相關行業標準制定中,應確立事先征求消協意見的制度。
讓消協可代表消費者打官司
過去幾年中發生的一些著名的群體性消費事件中,一些消費者勢單力薄,舉證困難,消費維權時常常陷入尷尬境地。另外,一些壟斷行業的“霸王條款”長期不改,侵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權益現象時有發生。即便是消費者個體提起訴訟,該訴訟解決的也僅僅是消費個體問題,無法對這一類問題做出具有“廣泛適應性”的約束,以至于在各地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市消協建議,在消法修訂過程中,能夠明確消費者組織在消費侵權公益訴訟時,希望消協能夠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權利和主體資格。
“如果商家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單個公民往往不愿意提起民事訴訟,即使愿意提起民事訴訟,也會因為難以收集有關證據,而無法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倍嗾f,特別是那些涉及到地方保護的商家,或者那些規模龐大的跨國公司和國有企業之時,單個消費者往往不敢,或者沒有能力去維權。引入消費公益訴訟制度,將極大減少個體訴訟成本,增加消費維權信心,同時,也更容易引起媒體關注和社會監督,以達到消費維權的作用。
增加“反悔權”保護網絡消費
網絡、電視、電話等非現場購物已成為重要的消費方式,相關領域的消費爭議也呈現出大幅上升態勢。首都經貿大學教授米新麗認為,由于此類銷售方式中,消費者容易在缺乏思想準備、無法對商品、服務的質量進行鑒別的情況下,完全依賴于經營者提供的信息,進行非理性消費。因此,消法修訂中,應當增加“反悔權”制度,給消費者一定的猶豫期。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邱寶昌律師建議,在消法中消費者的權利部分,應增加一條“在直銷、非現場購物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時,消費者享受不少于30天的試用期,在試用期限內,所購商品、接受的服務如果不符合消費者需求的,消費者可以退貨、解除服務合同。” (記者 竇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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