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培糾紛雙倍賠償終“破冰”
經濟導報記者 趙婷 王曼 濟南報道
臨近畢業季,各民營學校的生源大戰拉開序幕。其中,對就業前景的宣傳,成為各院校和培訓機構吸引生源的“利器”。然而最近,濟南匯眾益智培訓學校卻讓這“利器”傷了自己。
因為沒有按照承諾安排就業,學員于昊將濟南匯眾益智培訓學校告上法庭。一審法院以此案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糾正了原審判決,認定參加教育培訓為消費行為,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支持學員的訴訟請求。
17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判決結果,查封濟南匯眾益智培訓學校的辦公室。
18日,經濟導報記者致電匯眾益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務部獲悉,匯眾益智本部已經了解此事,正在與法院溝通協商。
“本案的判決意味著參加教育培訓被首次認定為消費行為,為今后處理教育培訓消費糾紛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先例。”于昊的代理律師、山東鵲華律師事務所的胡春雨,20日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就業的誘惑
“我們是一線名企定向委培,保證你能找到工作,就業最大的風險是你的學習態度。”18日,導報記者以打算入學為由咨詢時,濟南匯眾益智培訓學校的課程顧問李艷表示。
按照她的介紹,就讀該學校不需要考試,不需要學歷,更不需要繪畫和計算機基礎,學習一學年即可掌握動漫技能,兩年即可掌握高端技能。“在學習時間內沒有學會,可繼續在學校免費學習,直到就業為止。”她說。
最具吸引力的,是李艷所描述的就業前景:“動漫設計是時尚、體面的職業,畢業后可就職于一線企業,成為職場白領,月薪5000元到8000元。”
在位于山大南路的科苑大廈14層,導報記者看到,該學校共有5個機房、1個繪畫室。其宣傳墻上張貼了不少學校的“就業明星”的照片和簡介,以及學員寫給學校的感謝信。
“我們可以簽署學校和學員的雙方合同,保證就業。可以簽署學校、學員、企業的三方合同,學員畢業后只能到簽署合同的企業就業。簽雙方合同的較多,因為很多學生希望畢業后選擇多一些。”李艷向導報記者出示了兩份合同的樣本。
然而,同樣受到就業前景的誘惑,簽署了就業協議的于昊,卻沒有獲得預期的就業機會,于是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法庭。
于昊表示,當時參加該學校培訓,主要原因就是學校承諾為其推薦就業單位。畢業時他也按照學校的要求交上了畢業設計,但是卻沒有像當初校方宣傳的那樣,獲取就業機會。
在與其他5名有同樣經歷的同學商量過后,他們決定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以招生過程中虛假宣傳為由,將學校起訴到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一審敗訴
“當時看中了學校所說的定向委培,但是入學后發現,完全不是這么回事。”于昊向導報記者介紹,作為學校第一個動漫設計班的學員,他和同學入學后發現,校方連課程老師都還沒落實。“我們因課程老師水平太差,和學校交涉要求更換老師,最后學校也沒能給解決。”
到了2009年4月份,即將畢業的于昊發現,最大的麻煩在于畢業后的就業。“按照教學要求,我們的技能都沒有問題,我還曾因為成績優秀被校方表揚。”然而,此時校方卻將就業安置后延。
不僅當初承諾的定向就業沒有落實,甚至大多數同學連被推薦的機會都沒有。“至少我是一個推薦電話都沒有接到。”于昊表示,現在班里的同學只有一兩個還從事動漫設計行業,剩下的全都自謀出路。“這段學習經歷對我現在的工作完全沒有用。”
無奈的于昊他們只得走法律途徑,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校方給予雙倍賠償。但是一審法院并沒有支持于昊的訴求。
歷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應當以商品作為載體。匯眾益智學校作為在歷城區民政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雖然開展的系有償教育培訓,可以依法獲得合理回報,但其并非以營利為目的,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以營利為目的經營者”。故于昊、匯眾益智學校之間的糾紛不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于昊堅持以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主張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胡春雨表示,在山東還沒有司法介入教育培訓機構與學員糾紛的案例,在全國范圍也沒有找到相似的案例。“來來回回跑法院幾十趟,法院也多次召開研討會。”
不甘心的于昊,上訴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認定
最終,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于昊勝訴,濟南匯眾益智培訓學校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賠償學員。
在判決書中,導報記者注意到,法院認為被告雖系教育機構,但其與普通國民教育系列院校不同,是通過市場手段實現招生,符合經營者特征。學員的目的在于接受技能培訓的服務獲得工作機會,提高薪酬待遇,亦符合消費者的身份特征。故此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濟南匯眾益智培訓學校應按一倍學費的標準賠償學員損失。
然而,判決書下發后,濟南匯眾益智培訓學校一直以沒錢為由不給當事人賠償。“我們多次找到學校,現在還沒有拿到賠償。”于昊說。
17日,歷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判決結果,執法人員依法查封了該校的辦公室,封存了財務章和POS機;在其保險柜里搜查出2萬多元現金,并查詢了該校2012年的往來賬戶,發現確實沒錢。該校校長郭艷文表示,本案判決下發后,北京總部要求他們停止使用原來的往來賬戶,學費收入一律直接上交總部。
“我們總部已經了解到情況,正在和法院進行溝通處理,其他事宜無可奉告。”18日,導報記者致電匯眾益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法律服務部一名工作人員表示。
據胡春雨介紹,濟南匯眾益智培訓學校和北京匯眾益智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發表人同為李新科。
典型案例
事實上,現在的職業培訓學校,尤其是民營培訓機構的廣告中,多以保障就業為條件進行宣傳,而其真實的就業率卻很難被公眾了解。
“其中確有不少涉及虛假廣告,侵害學員的權益。濟南匯眾益智就很典型,這次的勝訴將對規范整個教育培訓市場起到積極的影響作用。”胡春雨說。
胡春雨介紹,在二審期間,代表學校出庭的匯眾益智學校教師甚至向他怒吼:“整個行業都是這樣,你為什么抓住匯眾益智不放?”
據他介紹,一審法院的異議在于,如果參加教育培訓被認定為消費行為,那么全國各大學校如果出現此類糾紛該如何界定?
“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鍵看是否是教育部門審批的教育機構,是否有辦學資格。”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華表示,雖然民營學校都有獲利性質,但是不同的定位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經過工商部門登記而沒有在教育部門備案的培訓機構,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實質上,通過市場化手段運作,就是市場主體,就是經營者。學員繳費獲取技能培訓和就業機會,即可認定為消費行為。”胡春雨認為,本案為今后處理教育培訓機構消費糾紛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先例,同時對醫療服務消費糾紛案件也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現在有些醫院和患者的糾紛就被認定為消費行為,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郭華表示,對于經過衛生部門批準的醫院,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對于醫療整容、美體保健等機構,則適用。
已有120000條與教育培訓相關的微博 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