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里標的是特價,結賬卻成了原價;聲稱原價980元的棉衣,5.6折后變成550元,但實際原價只有680元;總是在結賬時多收消費者的錢,卻解釋為“工作失誤”;周邊幾公里內,如果有大型超市的商品價格低于本超市,本超市將補償幾倍差價……一些大型超市為增加銷售額,提高銷售利潤,采用各種虛假、誤導手法,利用消費者對大型超市的信任,欺騙消費者。昨天,遼寧省工商局12315特別發布幾起大型超市的消費陷阱,希望為消費者提供借鑒。
陷阱1:說是特價,實際是原價
事件:5月10日,消費者劉先生在沈陽某大型連鎖超市購買了10盒特價熏衣草驅蟲香,當時超市里該商品的標價是原價6.9元,特價3.5元,可到結賬時卻發現,該產品的價格變成了6.9元。劉先生認為,超市明顯有低標高收的行為,隨后向遼寧省12315進行投訴。
處理結果:超市方面的解釋是,該商品特價后確應為3.5元,但因為超市的工作人員是新招聘的員工,未來得及調整電腦里的價格。隨后,超市經理向消費者當面道歉,表示會對員工進行批評教育,以后會盡量杜絕這種情況。同時,為消費者所購的商品退還了多收的3.4元差價,并賠償50元。
12315點評:經營者因工作疏忽造成雙重價格,低標高售,應該返還多付價款。當然,經營者出于誠信經營、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重視的考慮,做出高于規定的賠償,工商部門予以支持。
陷阱2:同一件衣服兩個標價
事件:2月6日,消費者孫先生在遼寧某大型超市購買一件襯衣,價簽標注價格為49.9元,結賬時發現收了109元,孫先生認為自己受到欺詐,要求超市賠償并賠禮道歉。超市經理告知消費者不應看大價簽,應看小價簽(小價簽標價是109元)。
處理結果:12315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立即趕到超市展開調查。經查:商家將不同價位的同種商品上下擺放,將低價標簽放大高懸,高價標簽縮小低放,商家的行為涉嫌欺詐消費者,執法人員責令超市為消費者全額退款,賠償消費者,同時對超市進行處罰。
12315點評:近來個別商家價格欺詐的投訴成為新熱點。超市經營者利用消費者對大型超市的信任,利用消費者購物數量多、價格差異小很難發現,利用大型超市退貨程序復雜,特別是利用部分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或儲值消費卡購物退款難等因素,誤導欺騙消費者,以增加銷售額和銷售利潤。12315提示消費者,購物時一定要看清價簽,并注意核對價簽與購物憑證價格是否一致。
陷阱3:拔高原價再玩打折
事件:3月11日,消費者王某在遼寧某大型商場購買了件帕羅吉奧牌棉衣,商場柜臺標價980元,以5.6折進行銷售,價格為550元。回家后,王某發現棉衣廠家價簽上的統一銷售標價是680元。消費者找到商家要求退貨并賠償,商家不同意。
處理結果:12315接到電話后,立即派工作人員與消費者取得聯系,證實消費者申訴的情況屬實。經依法調解,經銷商同意給消費者全額退款,并賠償消費者800元。
12315點評:1.經營者明知服裝標簽上有廠家市場統一銷售的零售價格,而隨意自行加價,以虛假誤導、打折的手段使消費者上當受騙。2.經營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本案中的標價與廠家統一銷售價不一致,經營者在明知自己提供的價格與實際價格不一致情況下,并不告知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陷阱4:“工作失誤”宰你沒商量
事件:4月8日,消費者李小姐在沈陽某化妝品超市購物,看見一套刮眉刀上面掛著紅色的“特價10元”的標簽,李小姐選了一套。結賬后,李小姐仔細地查看了一下小票,結果發現,該商品價格是24元。“這明明是特價10元的商品為什么收了我24元?10元的刮眉刀又擺在哪里?”店員找了一圈沒找到,告訴李小姐是“工作失誤”,別無說法。李小姐退貨時因為使用的是信用卡,被店員告知退款程序繁瑣,無奈李小姐只好更換了本來沒想買的另一個同等價位的商品。
今年5月,劉女士在沈陽一家大型超市買牛奶,明碼標價24元,結賬小票上卻打出25元,最后,超市方同樣以“工作失誤”作為解釋。
處理結果:商家給李小姐和劉女士道歉并整改。
12315點評:一些超市總習慣以“工作失誤”為理由,在結賬時多收消費者幾元錢,但因許多消費者都沒有核對小票的習慣,導致許多人稀里糊涂被多收了錢。12315提醒廣大消費者:1.購買產品,特別是特價商品時要注意有沒有會員或者數量的限制,看清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核對一下價簽和商品上的條碼。2.養成購物后核對購物憑證、小票的習慣,在當場發現問題,便于及時與經營者或服務員溝通解決。3.退換貨之后也要保留小票,或者要求經營者重新開具,以保障自己合法的消費權益。
還有三種欺詐方式請看清:
1.一些大型超市宣稱,周邊幾公里內,如果有大型超市的商品價格低于本超市,本超市將補償幾倍差價。其實,這只是超市宣傳的噱頭,超市非常清楚,每個大型超市周邊幾公里內,政府部門是不會批準設立第二家大型超市的。
2.一些散裝食品、水果、蔬菜的價簽價格,與超市電子秤稱重后打印出的價格不同。經營者也以價格調整等緣由進行搪塞。
3.小計量(型號)商品價簽放在大計量(型號)商品價簽前。經營者在品名相同、計量(型號)不同商品前,有意擺錯價簽,讓消費者誤以為價格優惠。更有甚者,貨架上只有大計量(型號)的商品和小計量(型號)商品的價簽。如果消費者發現問題提出異議,經營者以小計量(型號)商品已售罄或消費者錯拿錯放等緣由進行搪塞。 主任記者 張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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