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固話用戶還是手機用戶,資費收取的所謂說明往往云遮霧繞,消費者要做到“明明白白消費”從來都是大難題。
河南省鄭州市市民葛先生要求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公開其計費系統暨相關時段的計時計費的檢定證書報告,因得不到回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葛先生這一請求。
電信用戶
有權獲得公平交易條件
電話資費收取的“透明”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葛先生是鄭州電信公司的在網移動電話用戶,認為自己有權獲得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他,決定打一場公益訴訟,幫助電話消費群體“擦亮眼睛”。
葛先生訴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通知》中,明確交換機電子計時系統在強制檢定之列。鄭州電信公司對其經營的電信計時計費系統應當向有關檢測機構進行周期檢測,并獲得相應的檢定證書報告。
2012年2月16日,葛先生向鄭州電信公司的辦公室郵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鄭州電信公司公開“計費系統2009-2010年度相關計時計費的檢定證書報告”,但電信公司對該申請保持了沉默,至起訴前沒有作出任何答復。
葛先生稱:“為督促鄭州電信公司依法作為,特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限期作出答復。”
電信公司
不在信息公開單位范圍內
被告席上的鄭州電信公司稱:“由于現在的電信企業已是多家經營競爭局面,而非多年前獨家壟斷經營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客戶也擁有充分的選擇權,因此,于近幾年才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并未把電信企業列入到參照條例執行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范圍內。”
據此,鄭州電信公司認為原告的訴求無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根據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下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的訴求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應予駁回。”
此外,在葛先生起訴的核心事實上,鄭州電信公司也提出了異議:“根據工信部《電信計費系統計費性能檢測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因此,工信部作為被告單位的政府行政主管機關,在該行政規章中對檢測及檢測結果的公布已明確予以規定,鄭州電信公司要按規定執行,同時該規定也明確公布檢測結果的主體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讓鄭州電信公司當行政訴訟的被告主體不適格,原告應向通信管理行政管理部門主張訴求。因此鄭州電信公司主張自己不具有原告訴求的義務。”
但是鄭州電信公司同時表示,為了履行企業誠信經營、服務客戶的宗旨,愿意提供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信息產業部北京電話交換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中國電信河南分公司的檢測合格證。
一審法院
電信公司須對申請答復
鄭州市二七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七條規定,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
法院指出,根據上述規定,鄭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企業,其提供的社會公共服務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其應屬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范圍,故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法院認為,被告鄭州電信公司接到原告的申請后,至今未答復,原告葛先生的訴訟請求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對原告葛先生2012年2月17日向其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給予答復”。
據悉,鄭州電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已向法院提出上訴。(范傳貴 辛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