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先生用于買車的貸款被銷售商挪作他用,銀行卻要求米先生還款,還將他信用記錄作了不良標記。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認定銀行的行為不恰當,要協助米先生撤銷該不良貸款記錄。
一審法院查明,銀行與米先生、汽車銷售公司簽合同后,汽車銷售公司并未向米先生出售約定的車輛,并告知米先生因無車而解除合同,該筆貸款則被汽車銷售公司挪作他用。
銀行稱,法院一審的裁定書只是認定米先生沒有實際使用涉案貸款,但未認定米先生無須承擔還款義務,故不同意撤銷不良貸款記錄。
市二中院認為,銀行給米先生標注不良信用記錄的行為導致米先生從事資金信用活動受限,給其名譽和生活帶來不利影響。依據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認定米先生并未實際使用該筆貸款,此貸款系被汽車銷售公司挪作他用,且沒有證據證明米先生對汽車銷售公司的上述行為知情。鑒于上述事實,銀行對米先生標記不良貸款記錄的行為不恰當,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