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追蹤
15日,羊城晚報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威極問題醬油案一審已經結束。威極公司、威極廠長陳裕華以及向威極銷售工業鹽水的供貨商何理文均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威極公司被罰260萬元;陳裕華獲有期徒刑7年,被處罰金130萬元;何理文被判有期徒刑5年,罰款30萬元。記者還獲悉,陳裕華不服判決,將提起上訴。
案件回放
購買工業鹽水制醬油
2010年10月,香港籍商人、威極問題醬油事件幕后老板關家靈(另案處理)與工業鹽水經銷商何理文達成協議,約定由威極以每立方100元的價格向何理文購買工業鹽水,以月結方式計算鹽水貨款。
法院審理查明,至今年3月“東窗事發”止,威極向何理文采購用于醬油生產的工業鹽水數量約6886.976立方,并向何理文支付了688697.6元貨款。按威極公司出品的“威頂醬油”每瓶凈含量為500毫升計算,記者粗略算了一筆賬:該公司購買的工業鹽水假若不兌水,即可炮制1377萬多瓶“威頂醬油”。
丑聞曝光后,被拘的陳裕華曾供述:今年3月21日,威極從一李姓老板處以1470元購買了3噸私鹽,后用60公斤鹽兌了960公斤左右鹽水,生產了1噸的草菇老抽醬油,灌裝成90箱,其中65箱銷往江門、陽江。后來,這一供述被查實只是陳的謊言,他為此還偽造了一張購買3噸私鹽的單據,目的就是為了掩蓋上述威極公司用工業鹽水的事實。
經查,威極公司用工業鹽水生產的醬油類產品,銷售金額高達1646389.19元,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也有920530.86元。
庭審焦點
是否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件審理時,威極公司、陳裕華、何理文以及相關案件代理人就一些問題進行了辯解,而在判決中,法院一一給予回應。
例如,威極公司、陳裕華、何理文均辯稱威極公司生產所用的鹽水經檢測符合食用鹽水的標準,而其各項重金屬指標,特別是亞硝酸鹽指標也均符合國家食用鹽標準;其產品每年要歷經50次到100次的檢測,也基本合格,即便是不合格,主要也是產品的標簽內容不合格,或氯化鈉指標偏低,并不涉及產品本身質量,因此,三方有在生產中摻雜、摻假的違規行為,但沒有造成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結果,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威極所使用的鹽水只是不屬于經過鹽業公司專賣的鹽,僅僅是違反了專營的食鹽制度而已!鞭q方稱。
對此,法院認為,威極公司屬于食品加工企業,應依照醬油生產的行業標準,用食鹽作為原料用于生產,但其明知故犯,仍向何理文采購液體鹽(非食鹽)用于生產醬油類產品并予以銷售,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陳裕華、何理文是否構成故意犯罪?
陳裕華辯稱:“我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意思,也沒有犯罪的動機。我只是打工,并沒有獲得任何經濟利益。雖然關家靈向我咨詢過意見,但最后也是由關家靈決定。我也是依照關家靈的指揮而工作。我承認自己有過錯,但是否構成犯罪由法院根據事實予以認定!
法院認為,作為威極公司負責管理生產的廠長,陳裕華明知工業鹽水不能用于食品加工業,仍然按照關家靈的要求,將公司所采購的液體鹽用于生產醬油;其間,還多次與何理文聯系采購液體鹽。因威極公司構成單位犯罪,陳裕華也應處于同樣的罪名。
何理文則辯稱自己只是銷售鹽水給威極公司,并沒有摻雜、摻假,也沒有參與威極公司的生產與銷售。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何理文明知威極公司為食品加工企業,也明知其從廣東省三水鹽礦聯合開發公司購買的液體鹽為化工專用,不得專賣,不得銷售到食品加工企業作食鹽銷售,仍將液體鹽賣給威極公司,雖他沒有直接參與威極公司的生產、銷售,但在主觀上與威極公司生產偽劣產品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觀上又為威極公司實施犯罪提供便利,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罪名也成立。(記者 黃曉晴)
(羊城晚報 黃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