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昭
為解決消費者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后索賠難的問題,廣東將建立銷售者首負責任制,維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即將于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下稱《條例》)規定,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的,銷售者應當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不得拒絕。
廣東省質監部門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微博)日報》,首負責任制在全國是首創。以往消費者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后往往索賠很難,經銷商覺得自己也是受害者而不予賠付,建立首負責任制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首負責任制加大了消費者追究經銷商售假的賠償力度,促使每個消費者都成為社會的監督員,對于維護消費者正當權益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動作用。”在昨日《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上,廣東省質監局局長任小鐵說,下一步廣東將督促銷售者全面建立商品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進銷臺賬制度,全面推行首負責任制。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主任王波說,消費者首先接觸到的就是銷售者,如果消費者向銷售者追償得不到賠償的話,他很難去向生產者進行追查,這樣對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帶來不便。
“條例的規定對違法銷售者有震懾作用,能促使銷售者更加自覺地履行上述義務,把好質量關,也能有效預防銷售者惡意造假售假。”王波說。
《條例》還規定,使用假冒偽劣商品提供經營性服務,或者將其作為促銷贈品、有獎銷售活動的獎品的,視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贈送的商品實際上在經營活動中是包含在有獎銷售活動里,它仍然是一種買賣關系,它的利潤涵蓋在促銷的那些產品里面,因此它不是無償的。”任小鐵說,既然是經營活動中的贈與行為,不構成無償,它構成了買賣合同,因此受《合同法》以及《條例》的約束。
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方面,廣東亦祭出重拳,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生產者的違法行為記入監管檔案,并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同時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對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的生產者、銷售者,要求監管部門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并依法實施準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