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陸志霖、劉珊報道:很多市民都喜歡到母嬰店購買孕婦或嬰兒用品,一些母嬰店為了吸引更多的客源,竟違規做起嬰兒藥品生意。近日,有讀者向羊城晚報反映:在廣州市許多母嬰店能買到來自香港的藥品“保嬰丹”。記者就此事展開調查發現,不僅母嬰店違規賣藥,不少藥店也違規公開叫賣港版藥品。經查,港版藥品“保嬰丹”目前并沒有獲批進入中國大陸市場,藥店能否銷售?沒有銷售藥品資質的母嬰店賣來自香港的藥品,是否合法?
調查
母嬰店叫賣“進口”小兒藥品
在昌崗東路的一家母嬰用品店,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表示想購買給嬰兒吃的保嬰丹,店員問了嬰兒的年齡和病情后,便將記者領到收銀臺處。記者看到收銀柜臺背后的玻璃柜里,陳列了兩個品牌的保嬰丹,一個是余仁生的,另一個則是馬百良。店員表示,這兩個藥都是從香港來的原裝正版藥,是從香港的經銷商那拿的貨。其中,余仁生保嬰丹的售價為85元。
而在人民中路的一家母嬰用品店,記者也看到有賣余仁生的保嬰丹,標價82元。店員稱“余仁生是香港老字號,很多人只認這個牌子。”不遠的另一家母嬰用品店同樣有售保嬰丹,店主將記者帶到位置偏僻的收銀處,從柜臺后方拿出一盒余仁生牌保嬰丹,標價85元。店主說,“我們做了很多年,口口相傳,客戶就找到這里來。”店員指著盒子背后的文字說明中“香港版”三個字說:“這就是正宗的港版,從香港帶過來的,你放心,絕對好用的。”
港版藥多來自羅湖水貨批發店
經營一家較大型母嬰用品店的朱小姐私底下告訴羊城晚報記者,除了保嬰丹之外,像猴棗散、通屋奇應丸等專門給小孩吃的港版藥品,許多母嬰店都有賣。
這些港版藥品是從什么渠道來的?朱小姐告訴記者,在深圳羅湖就有很多這種港版藥品、港版奶粉、母嬰用品的水貨批發店,一般去采購港版奶粉的時候就會順便采購點港版藥品。“賣的量雖然不大,只是時不時還是會有家長來找。”
連鎖藥店也賣港版水貨保嬰丹
記者調查發現,除了母嬰店外,這種港版的保嬰丹在很多藥店同樣有賣。
在農林下路的一家藥店,店員就從玻璃柜里取出一盒余仁生保嬰丹,并表示是從香港原裝進口的,標價為85元。之后在越秀南路的另一家藥店,同樣有售余仁生保嬰丹,標價100元。店員表示,該藥是從香港進口的。“我們是連鎖藥店,都是店里統一采購銷售,至于經銷商是香港的還是大陸的,我們并不清楚。”
記者對比發現,在藥店銷售的保嬰丹與記者在母嬰店看到的保嬰丹外包裝一樣。紅黃色的鐵盒子上印的全是繁體字。在盒子上方的左下角印著“中成藥注冊編號:HKP-01356”字樣,而在盒子的底部印著“保嬰丹(香港版)”字樣。
該藥品宣稱“功能:疏風清熱、化痰定驚”,“主治:小兒感冒、風寒襲表,腸胃不適及夜啼易驚等”。
“余仁生”保嬰丹注冊證號已過期
據悉,根據香港《中醫藥條例》規定,所有中成藥必須經注冊方可在香港制造和銷售。記者特意查詢了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的中成藥名單,發現余仁生保嬰丹確實有注冊,注冊編號為盒子上所印的“HKP-01356”。記者將從母嬰店購得的一盒保嬰丹與港版的保嬰丹對比發現,兩者的外包裝一模一樣。
根據我國的《藥品管理法》,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企業生產的藥品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家藥監局申請注冊,取得《醫藥產品注冊證》后,方可進口。
記者查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數據庫發現,余仁生(香港)有限公司生產的保嬰丹在2006年3月7日就拿到了產品注冊證號“ZC20060010”,但是該注冊證號早在2011年3月6日到期。而在有效期屆滿后,廠家并沒有申請再注冊。
母嬰店沒有資質是違規賣藥
產品注冊證號早已過期,這種曾經合法的進口藥,現在藥店還能否銷售?而母嬰店并沒有銷售藥品的資質,賣來自香港藥品又是否合法?
上述朱小姐告訴記者,沒有資質不能賣藥,很多母嬰店都是知道的,所以一旦有工商部門來檢查,就會把港版藥品下架,之后再擺上去。
回應
余仁生公司:
沒再對中國大陸出口藥監部門:未經批準進口按假藥論處
沒再對中國大陸出口
記者就此事咨詢余仁生商貿(廣東)有限公司。該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公司并不銷售保嬰丹,并表示目前市面上看到的港版保嬰丹都是香港方面的經銷商在做,相當于來自香港的“水貨”。
而余仁生(香港)有限公司向羊城晚報發來郵件則表示,余仁生保嬰丹在“產品注冊證”有效期滿后已經沒有出口到中國大陸,目前該公司正努力在辦理續牌事宜。
藥監部門:
未經批準進口按假藥論處
港版藥品可隨便賣?對于母嬰店、藥店銷售保嬰丹一事,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方面接受羊城晚報采訪時表示,根據《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開辦藥品經營的企業,必須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母嬰店并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如果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的,藥監部門將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如果是未經批準生產、進口的藥品,按假藥論處。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