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被告作為銷售者,僅審查供貨商資質,怠于履行審查生產廠家資質義務
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在當當網上買的減肥膠囊吃了后沒效果、頭還暈,王先生查詢發現,膠囊是偽造生產企業、偽造食品衛生許可證、偽造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故將北京當當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當信息公司)訴至法院索賠。前日,該案一審宣判,朝陽法院支持了王先生10倍賠償的請求,判令當當網返還貨款336元、賠償3360元。
網購減肥食品吃后頭暈
王先生訴稱,2012年2月25日,他在當當網(http://www.dangdang.com)購買了6盒“苦瓜清脂膠囊”,注由廣州保健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健園公司)生產,單價56元/盒,共336元。網上介紹成分為苦瓜素、決明子、山楂提取物等,稱是健康食品。
收貨后,王先生服用兩盒,不僅沒減肥效果,反而出現了頭暈癥狀。他上網搜索,未找到該保健食品的生產廠家。查詢發現,“苦瓜清脂膠囊”的生產企業保健園公司為偽造廠名、廠址和生產標準的企業。
王先生認為,當當信息公司作為當當網的經營主體,應承擔法律責任。認定當當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王先生訴求當當信息公司退還貨款336元,給付10倍賠償金3360元等。同時,王先生拒絕退貨,將剩下4盒假藥交給法庭,請求法院沒收。
辯稱審查過供貨商資質
該案曾多次開庭。被告當當信息公司辯稱,涉案商品是由北京當當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同一集團下關聯公司,以下稱當當科文公司)進貨和銷售的,認為被告主體不適格;其次,商品供貨商是北京泰達益生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稱泰達公司),當當網在進貨時履行了驗貨和相關注意義務,并要求泰達公司提供了相關資質證明。
因此,被告認為其不屬于明知其銷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不同意十倍賠償。“我們也是受害者。”其出庭員工認為是供貨商進了假貨。
法院判決十倍賠償
法院調取東城工商局查處的有關該膠囊的卷宗發現,不僅無生產企業的登記記錄,食品上的“粵衛食準字”和“粵國監食生證字”也并非廣東省衛生廳發放。另查,當當科文公司作為訂貨方審查了供貨方泰達公司營業執照等,但東城工商局詢問筆錄中,其員工稱未審查膠囊生產廠家的資質材料。
法院認為,網站所有者和開具的發票均為當當信息公司,王先生作為消費者只能通過這些公示信息判斷經營者,無法判斷背后關聯公司的銷售、進貨關系,起訴當當信息公司并無不妥。法院認為被告作為膠囊銷售者,僅審查供貨商資質,怠于履行審查(生產廠家資質)的義務,故適用《食品安全法》規定的10倍賠償。綜上判處當當信息公司退還王先生貨款,并賠償3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