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的騏達轎車在高速上突發異響,經檢查發現車輛缸體有一個洞,系產品未達標造成。陳女士認為銷售商和生產商欺詐,起訴索賠一倍車款及修車費等。近日,市二中院終審未認定被告欺詐,判決生產商賠償陳女士5.2萬余元。
陳女士訴稱,2010年2月8日,她以11.7萬余元購買北京匯京鴻運汽車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出售的騏達牌汽車一輛。2011年2月14日,他們一行5人行至侯禹高速某路段時,因發動機異響而停車。當地汽修廠發現車輛缸體有一個洞,連桿砸壞缸體造成發動機有異響。
陳女士認為,鴻運公司和生產汽車的東風汽車有限公司東風日產乘用車公司欺詐,要求二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共計5萬余元,并賠償一倍購車費。
開庭時,兩被告均否認欺詐。法院認為,根據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鑒定報告,涉案車輛4#曲軸曲拐表面硬度低于設計要求。侵權責任法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本案證據不能證明兩被告存在上述行為,陳女士要求賠償購車款,法院不支持。依據鑒定意見分析,涉案車輛所存在的缺陷,是東風日產公司生產的產品未達到標準問題,與鴻運公司銷售行為無因果關系。法院一審判決,東風日產公司賠償陳女士維修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共計5.2萬余元。(京華時報 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