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跡象顯示,當前有關知識產權的糾紛案中,要求“權利保護”,已非大企業們的“專利”。以小搏大,甚至以弱勝強的事例如今已愈來愈多的發生。
近期,浙江的一家并不起眼的企業同樣以遭受侵權為由與國際巨頭公司較了真,前者指稱后者商標侵權。今年10月,雙方剛就“管轄權異議”戰畢一回。
【小企業叫板國際巨頭】
金華市恒麗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成立于2002年,經營范圍包括建筑材料生產、加工、銷售及安裝服務。此次位于其對立面的系外商獨資企業——博思格鋼鐵(蘇州)有限公司。
有關資料顯示,博思格鋼鐵公司是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最大的鋼鐵集團公司,客戶遍布澳大利亞、新西蘭、亞太地區、美國、歐洲及中東地區。公司現已成為北美和中國地區預制鋼結構市場的領導者。
《市場導報》記者獲悉,金華恒麗公司在成立當年,即在商標第六大類申請注冊“恒麗”文字及圖形商標,申請核定使用的范圍包括金屬天花板、建筑用金屬板、金屬隔板、金屬建筑擋板等等。該項注冊申請于2004年1月被核準,注冊號為3274679。
2004年5月,金華恒麗公司在第六大類又單獨申請“恒麗”文字商標,申請核準使用的范圍包括金屬建筑材料、建筑用金屬板、金屬扣板、金屬板條等等。該項申請于2006年6月被核準,注冊號為4061086。
金華恒麗公司指出,依靠誠信經營及對產品質量的注重,“恒麗”品牌逐漸在金屬建材市場上贏得了廣泛和良好的聲譽。然而近些年,市面上卻出現了另一種標識為“恒麗板”的產品。
經調查發現,這種彩色金屬板系由博思格鋼鐵公司生產和銷售,“恒麗板”標識不僅被大量應用于這種產品的展示及書面、電子視聽宣傳材料中,而且“恒麗板”、“潔面恒麗板”“增強型潔面恒麗板”還被作為其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名稱反復使用。
“博思格鋼鐵公司甚至自稱對潔面恒麗板商標和產品具有專有權!”金華恒麗公司的一位人士頗為不解的指出。
【管轄權異議被駁回】
2009年4月,金華恒麗公司向杭州市中級法院起訴,狀告博思格鋼鐵公司及另一家相關企業中國聯合工程公司(該企業在相關工程中,應用了博思格公司的產品)。
杭州中院在受理此案后,博思格公司則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此后杭州中院審理認為,由于中國聯合工程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且金華恒麗公司提供的初步證據證明其在杭州市轄區內實施了被控商標侵權行為,故“本院作為被告之一的聯合公司住所地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2009年8月,杭州中院裁定,駁回博思格鋼鐵公司對管轄權的異議。
因不服該裁定,博思格鋼鐵公司隨后上訴指出,沒有證據證明其在杭州市轄區內實施了被控商標侵權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中國聯合工程公司與金華恒麗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即使聯合公司存在購買和使用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也并不構成商標侵權。
博思格鋼鐵公司堅持認為,該案應由其住所地法院即江蘇省蘇州市中級法院管轄。
經審理,浙江省高院對此案作出認定,金華恒麗公司提供的公證書以及博思格鋼鐵公司與中國聯合工程公司之間的采購協議等初步證據表明,博思格公司在杭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因此,原審法院作為被控侵權行為的實施地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2009年10月,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金華企業索賠300萬】
省高院的終審裁定,意味著杭州中院隨后將對該案的實體部分,即博思格公司究竟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進行審理。
金華恒麗公司在起訴狀上指出,《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
此外,《商標法》實施條例還規定,“在同一種類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同樣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金華恒麗公司由此認為,該案中,被告所使用的“恒麗板”標識與其注冊商標“恒麗”文字構成近似,且“板”字為產品的慣用名稱,無任何顯著性,“恒麗板”與“恒麗”商標極易引起公眾混淆,故博思格公司生產、銷售彩色金屬板的行為構成侵權。
金華恒麗公司還特別之處,博思格鋼鐵公司生產規模巨大,銷售網絡遍布全國,“恒麗板”標識的使用使其獲得了巨大利潤的同時,對“恒麗”商標專用權帶來了極大的損害,并該權利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基于以上考慮,金華恒麗公司此番將索賠金額確定為300萬元。
針對浙江企業的指控,導報記者日前又聯系了博思格鋼鐵公司。法律事務部的一位人士表示,由于該公司沒有聯系媒體的部門,因此無法就有關情況發表意見。
恒麗商標權糾紛,法院將如何做出是非評判,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市場導報》記者另悉,在2009年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省高院副院長徐杰指出,2008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審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207件,比2007年增加74%。雖然境外當事人作為被告的案件數量很少,但其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合資企業和獨資企業作為被告的案件卻有31件,有逐年上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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