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鐘睒睒在新聞發布會上展示有關部門出具的同批次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 新華社記者 王定昶 攝
農夫山泉律師表示:海口市工商局在“問題飲料”風波中涉嫌4處違規違法
新華網杭州12月4日電(記者李亞彪、傅丕毅)農夫山泉代理律師、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葉志堅向新華社記者表示,海口市工商局在整個“問題飲料”風波中涉嫌多次違規違法。綜合起來看,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
一是抽樣程序不規范。依照相關法規,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測中,監測抽樣應由工商機關委托法定檢驗機構進行,工商執法人員共同參與,并制作監督檢驗記錄。抽樣樣品應由檢驗機構、工商執法人員和被檢單位三方確認。而海口市工商局對農夫山泉產品的初檢抽樣僅由工商執法人員單方面完成,沒有委托檢驗機構現場依法抽樣,抽樣亦未經三方會簽確認。因此,抽樣行為不符相關制度的規定,無法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是檢測結果未告知生產者。11月初,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分別對農夫山泉30%農夫果園和水溶C100西柚汁出具了總砷超標的檢驗報告,至今農夫山泉沒有收到任何有關這次檢驗的正式書面報告或通知。根據《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5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食品生產者。
三是剝奪被檢單位依法申請復檢的權利,自行復檢。相關法規規定,當食品生產者對抽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申請復檢,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而海口市工商局對農夫山泉申請復查的要求置之不理,并認為只能在市場上重新抽樣送檢。11月27日,海口市工商局連夜將抽檢產品備份送往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自行復檢。這些做法沒有履行作為一個執法機關應遵守的法律規程,同時再次剝奪了農夫山泉的告知權和復檢權,也損害了檢測機構的公信力。
四是信息公布違法。海口市工商局在沒有知會企業的情況下,于11月24日直接向當地有影響力的媒體發布了被檢產品總砷超標的消息,這一新聞迅速蔓延擴大。而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等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由此可見,發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應該屬省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職權。海口市工商局屬于越級、越權公布信息,而且其所公布的檢驗結果也非最終檢驗結果。
葉志堅說,法律程序公正是法律實體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農夫山泉等到的是一個正確的結果,但卻不是一個合法的結果。”早在12月2日,農夫山泉就發布聲明稱,由于復檢程序不符合法律規范,公司不認同海口市工商局復檢合格的結果。
海口市工商局副局長王建祿2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認為,工商局的主要失誤是沒有將檢測結果及時告知廠家。海口市工商局市場科負責人表示,該局關于消費警示信息的發布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