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歲的高齡產婦好不容易懷胎兩個月,卻在吃了一種未標明“孕婦慎服”的感冒藥后突然流產(本報曾報道)。為此,廣州市民肖女士將藥品生產廠家(中山市中智制藥有限公司)至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藥監局”),要求查封處理。不料,3個月后沒有得到該局答復。肖女士又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省藥監局告上法庭。日前,廣州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肖女士勝訴。
吃了感冒藥胎死腹中
去年12月10日,懷孕兩個月的肖女士患感冒,就到柏康藥店沙園分店購買感冒藥。“當時藥店工作人員極力推薦我買中山市中智制藥有限公司這種消炎止咳片,說這種藥不會影響胎兒”,肖女士說,她擔心服用消炎止咳片會導致妊娠終止,但是藥店推薦她買這種感冒藥,而且藥品包裝盒及說明書中都沒寫明“孕婦慎用”或“禁用”字樣,于是她聽信藥店員工的話買了一盒。不料服藥第3天,肖女士腹痛難忍,后經診斷發現嬰兒胎死腹中。事后肖女士去醫院做了全面體檢,結果表明流產與身體狀況無關。
廠家不見任何答復
痛失胎兒后,肖女士向藥店討說法碰壁,后又寄望于有關部門制裁藥品生產商。
今年2月12日,為維護自身權益,也為避免更多孕婦服用該藥,肖女士分別以電報、傳真、快件等方式向廣東省藥監局反映,請求該局認定服用該藥可能導致孕婦流產,封存該廠家生產的同類產品,撤銷對該生產廠家設立藥品生產機構的行政許可,責成該生產廠家和藥店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380萬元。
過后3個月,肖女士沒有得到省藥監局的任何答復。
涉案藥品是否劣藥存疑
肖女士的代理律師稱,同為感冒藥,成都某制藥廠就明確寫著“孕婦禁服”字樣,而本案中的制藥商卻不加說明。此外,該制藥商的制藥標準中寫明,“自2005年9月9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而肖女士服用的藥片是2008年生產的,該制藥標準已經過期。“因此按照該標準制造出來的藥應該屬于劣藥,省藥監局沒能在法定時間內對藥品和制藥商進行調查和處理,沒有履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職責”。
6月9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被告省藥監局認為,他們在接到肖女士后,已經在7天內將該轉至廣州市藥監局稽查分局調查處理,自己沒有不作為。在肖女士起訴的第二天,廣州藥監局的調查結果也復函給了省藥監局。此外,海珠區藥監部門已對涉案藥品進行了抽查,檢驗報告顯示涉案藥品是合格藥品。廣東省藥監局正在整理相關部門的調查情況,并要求生產廠家提交專項報告。待對情況事實調查清楚后,再以書面正式答復。
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肖女士敗訴。
終審認定行政不作為
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公民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在90天內,省藥監局都沒有就肖女士的作出回復,省藥監局已經構成了行政不作為。
二審法庭認為,一審法院因省藥監局在一審訴訟期間就相關問題對肖女士作出復函而判決肖女士敗訴。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在肖女士已經提起了訴訟,并沒有因為復函而撤訴的情況下,應該確認被告違法。因此,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據此,廣州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省藥監局未在法定期限對肖女士的作出答復一事違法。
肖女士表示,以她的年齡,以后懷孕的機會肯定沒有了。下一步她會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南方日報記者劉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