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宜 孕期員工不宜
本報記者 張萬武報道
“丁家宜公司根本不講道理。我是今年3月26日被無故辭退的,當時我已經懷孕4個多月。”12月24日,在北京打工的娟女士向《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哭訴。
娟女士所說的“丁家宜公司”,是指丁家宜品牌所屬南京妍庭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妍庭”),娟女士就職的單位是南京妍庭的北京辦事處。
讓娟女士如此悲傷的是,被“南京妍庭”辭退后,由于心情不佳、氣憤過度,導致所懷雙胞胎流產。
被南京妍庭解除合同的孕期員工不僅僅是娟女士一人,多名南京妍庭的女員工亦向本報記者反映在懷孕期間無故被解聘。
孕期員工被解聘后流產
“我是被氣流產的,當時我已經懷孕4個多月,已經能看得出來,所以就將我辭了。被辭退后我找不到工作,經濟困難,生活上沒有著落,經常生悶氣,頭痛,就是因為心情不好導致的流產。當時很危險,醫生說,如果不是120來得快,連大人都有可能保不住。”12月24日,娟女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顯得有些激動。
娟女士告訴記者,她在南京妍庭北京辦事處工作了將近4年,負責超市的銷售工作,每月要到公司開一次會。當公司發現她懷孕時,沒有任何理由就將她辭退了。娟女士和公司簽訂的合同時間為2007年12月20日至2009年12月19日,她是在合同期內被辭退的。
娟女士的丈夫和公公婆婆對失去一對孩子也非常很心痛,整天唉聲嘆氣。而娟女士則神情恍惚,身心受到極大的摧殘,整整半年無法參加任何工作,到現在還經常頭疼,做事丟三落四。
娟女士也曾多次到公司主張賠償,但公司都沒有理睬。
南京妍庭稱不知情
12月24日上午,記者致電南京妍庭董事長兼總經理莊文陽先生,莊文陽先生稱對此事不了解,等問明情況后再作答復。
當天下午,南京妍庭莊文陽先生的助理呂先生向記者解釋,娟女士是南京妍庭勞派公司的員工(先說是與廣東銳旗簽的合同,后又稱與常州智聯簽的合同),是于2009年4月份自行離職的。當記者追問公司是否知道娟女士是在懷孕的情況下離職時,呂先生稱不知道。
呂先生告訴記者,王女士(記者采訪的另一位孕期員工)是因為在工作上與北京辦事處經理有糾紛,目前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當記者追問公司是否知道王女士懷孕時,呂先生同樣稱不知道,但知道她是自行離職的,并與勞派公司廣東銳旗達成調解協議。具體情況讓記者與北京辦事處周經理和王女士本人了解。
12月24日下午,南京妍庭北京辦事處周錫林經理對記者稱,自己到北京辦事處剛9天,有些情況不了解,但他知道王女士是自行離職的,懷孕也是后來才知道的,并且給了她辛苦費并達成了和解協議。而王女士向本報記者解釋,自己早就向辦事處出示過孕情報告,但不長時間便被解聘。12月25日上午,王女士在電話中明確向記者表示,自己是在合同期內被辭退的。
至于記者提出的另一位孕期員工楊女士,南京妍庭呂先生稱還沒有找到這位員工的合同,北京辦事處周經理也稱找不到合同,至于這位女士是否懷孕,他們更是不知情。
楊女士告訴記者,自己是2002年進入丁家宜的,有工資卡、簽到本可以證明。楊女士被公司發現懷孕后,于2008年7月被辭退,7月底孩子就出生了。“丁家宜公司怎么會不知道我懷孕了?我挺著大肚子上的班,他們還問我預產期呢,問完就把我辭了。”說起補償,楊女士苦澀地笑了:“丁家宜根本就沒聯系過我。”
誰給她們一個說法
“現在沒有人管我們,丁家宜是在往勞派公司身上推卸責任!”楊女士告訴記者:“他們那個辦事處就不合法,沒注冊。”
當記者電話采訪南京妍庭的呂先生時,呂先生直言,北京辦事處沒有在北京當地工商部門注冊。呂先生又稱,北京只有兩三名駐點服務人員,業務都與南京這邊直接往來,所以沒有注冊。
至于對王女士的和解補償問題,呂先生與北京辦事處的說法并不一致。王女士在接受采訪時告訴記者,和解協議是與北京辦事處的周經理簽的,周經理在電話中也稱與員工達成和解,而南京妍庭的呂先生稱這些都是勞派公司處理的。
那么,誰能給這些被辭退的孕期員工一個說法呢?為此,記者采訪了長年從事法律工作的王先生。
王先生告訴記者,按照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3位南京妍庭女職工因在懷孕期間,不管南京妍庭還是勞派公司,辭退她們都屬違法。另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都有類似條款。
這3位當事孕期女職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至于這幾位當事人簽訂的是第三方合同,王先生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6]6號《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記者在采訪中還發現,勞派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合同一式兩份,但全部由勞派公司或南京妍庭保管,員工手頭沒有一份合同,這又該如何處理呢?會不會給維權帶來難度呢?
王先生則表示,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來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對于孕期員工權益保護問題,本報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