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
■ 第三只眼
最近寧波打工者里出現了一位方姓“維權狂人”,他從2004年起,專挑“問題企業”務工,已連續將工作過的12家企業告上法庭,基本上屢告屢勝。有人稱其為“惡意維權”、“過度維權”、“釣魚式維權”,甚至被其告上法院的雇主稱其與“碰瓷”無異。(《浙江日報》12月28日)
將先挑“問題企業”打工再索賠,說成“釣魚式維權”,并不合適。不久前上海的“釣魚式執法”,是政府部門引誘那些沒有違法意圖的守法公民實施違法行為,并加以制裁,那是公權對于公民的陷害。它不同于“誘惑偵查”,更與方的行為有本質區別。
“釣魚式執法”屬公權,法無授權即不可為;而所謂“釣魚式維權”是私權的自力救濟,法無禁止即可為;前者是懷有惡意,引誘對方違法,而后者是客觀地“經歷”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維權者”本身不可能誘發雇主的違法行為,所以其行為本身并沒有危害社會,其訴求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持。他更像當年王海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退一賠一”規定,先“知假買假”再索賠,他是新時代的“王海式的刁民”。
一位辦案法官認為:“為打官司而去打工”有點過頭。法官的擔心也是有道理的,因為“過度維權”可能導致“濫訴”。但從現實看,不是有太多的“過度維權”浪費了司法資源,而是更多的勞動者面對用人單位的侵權,卻忍氣吞聲。在此背景下,“維權狂人”的行為有著進步意義。
十多年前的“王海式刁民”,標志著中國消費權利意識的覺醒;現在寧波的“釣魚式維權”,突顯了中國勞動權利意識的覺醒。過去那種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用工生產制度,是不可能長久發展的,也將被歷史淘汰。“維權狂人”的出現是社會進步的必然。
□沈彬(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