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所提出無包裝退貨“影響二次銷售”的理由看似合情合理,但“消法”第24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中國質量萬里行
文/雨辰
買回一款新產品后你是怎么保管包裝盒的?扔掉還是繼續留存?在這個大多數人都在“蝸居”的年代,恐怕沒有人會把家里有限的空間堆得沒有下腳的地方吧。
然而一段時間以來,電子產品的退貨卻悄悄遭遇著“包裝門”。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在退貨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包裝,那么商家將收取一定費用。究其原因,商家所稱的“影響二次銷售”,也似乎名正言順。
對于廠商在退貨時收取包裝費的行為,筆者認為,包裝費收取要合理,同時責任要分清。
在查閱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文后,筆者并沒有看到“消法”中規定消費者要支付包裝費,商家的做法無疑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然而面對高昂的維權成本,對于一般人而言,當遇到問題產品,而退換貨的手續又非常麻煩時,消費往往會忍氣吞聲,自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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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不妨讓我們與商家換位思考一下。很明顯,商家這樣做的原因,無非是想減少退換貨,為自己減少麻煩。
而商家所提出無包裝退貨“影響二次銷售”的理由看似合情合理,但“消法”第24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三包”明確規定,產品因為質量問題,7天內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這就將責任劃清了,表明退貨的責任在廠商,從這個方面講,消費者不應該承擔因為退貨而產生的任何責任。包裝費糾紛就是由退貨引起的,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這個責任不應由消費者承擔。也就是說,既然“三包”是對商家的法律約定,那商家就應當依法無條件執行。所以商家不能在產品說明中提示“退換期內保留包裝盒”,這是對消費者強加的不合理規定。
當企業在銷售產品和提供售后服務時,也應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提醒消費者注意保留包裝箱,以備退貨時所用。不過考慮到具體情況以及操作中的具體問題,廠商在銷售產品時,可以同消費者簽訂一個要約,向消費者明示退貨時要保證包裝完整,否則將收取一定的包裝費。這個要約應該是書面的,可以在說明書或保修單上注明,也可以在產品包裝箱或發票上注明,而不能只是口頭提示。如果廠商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告知消費者,那么在解決包裝費糾紛時,就應該向消費者傾斜了。
由此可見,“包裝費”是因為商家自身的產品有問題,導致退換貨產生的,理應由商家自己來“買單”。作為商家,應當急消費者之所急,想消費者之所想,否則必將因小失大,失去消費者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