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保護長江、贛江、撫河南昌水域轄區及鄱陽湖生態環境,南昌政府在全市范圍內嚴禁采購、銷售和加工來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撈漁獲物。禁止各類批發市場、超市等市場經營主體購買、加工、銷售上述水域的非法捕撈漁獲;禁止各類酒店、餐飲行業購買、加工、食用上述水域野生魚類;禁止售賣江鮮及相關菜肴;禁止在店堂內外廣告招貼和菜單上出現“長江野生魚”“野生江鮮”等字樣;禁止以“長江野生魚”“野生江鮮”等為噱頭進行虛假宣傳;嚴禁串通漲價等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違法行為;嚴禁設計、制作、發布非法捕魚器具廣告。
要求水產品經營銷售主體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確保水產品特別是魚類來源可溯。對違反本公告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嚴厲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