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增強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監管效能,體現監管的公正性、規范性、簡約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結合質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在行政執法事項中逐步推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
第三條 實施“雙隨機”抽查機制,應當堅持依法監管、公正公開、風險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認監委、標準委及總局各業務司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總局規章的規定,對職責范圍內的事中事后監管和檢查事項進行全面梳理,確定質檢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五條 質檢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布,并根據法律法規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對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確定的質量監督事中事后監管事項,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結合質檢工作實際,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另行梳理并對外公布。
第六條 總局應當建立隨機抽查信息化平臺,明確抽查規則,規范抽查工作流程。利用隨機抽查信息化平臺,通過電子化手段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七條 涉及檢驗檢疫隨機抽查事項的,由通關司負責通過中國電子檢驗檢疫系統(E-CIQ)完成隨機抽查信息化平臺建設。涉及質量監督的,由相關業務部門提出需求,質量司負責匯總,信息中心統籌完成隨機抽查信息化平臺建設。
第八條 認監委、標準委及總局各業務司局結合質檢業務專業特點,負責提出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基本要求,確定名錄庫結構。
第九條 地方質檢兩局根據總局要求,分專業、分層次、分地域,確定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負責名錄庫的錄入、維護、動態調整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地方質檢兩局按照總局確定的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范圍,根據監管對象的風險等級、信用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的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
對投訴舉報多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的檢查對象,應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十一條 地方質檢兩局按照確定的抽查比例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第十二條 地方質檢兩局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并綜合考慮級別管轄、屬地管轄、專業要求和人員在崗等情況。
第十三條 地方質檢兩局應當按照質檢系統、地方政府部門確定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規定的程序對檢查對象進行監督檢查,規范檢查行為,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
第十四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如實記錄執法檢查情況,確保檢查結果的合法、準確和真實。
第十五條 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檢查對象社會信用記錄。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總局和地方質檢兩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情況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執法檢查中,應當探索推進跨部門、跨專業的聯合檢查。探索與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聯合隨機抽查及部門間的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法律、法規對監督檢查方式有明確要求的;
(二)依法對被投訴舉報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
(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不宜開展隨機抽查的;
(四)國務院、總局、省級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及其他特定監督檢查的。
第十九條 認監委、標準委及總局各業務司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明確檢查主體、檢查方式、檢查內容等,具體應當包括監管要求、實施程序、執法檢查人員要求、檢查對象應當符合的條件、隨機抽查方式、比例和頻次以及其他相關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