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民警徐廣利及4名協警工作過的耒陽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
如果死者吳小芳是因為醫療損害致死,那么衡陽市耒陽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的2名民警及5名協警為此背了2年“黑鍋”。
6月5日,這起發生在2015年8月20日的“湖南耒陽警察涉嫌打人致死案”在衡陽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中國商報》6月6日曾作報道)。
公訴機關指控,民警徐廣利及4名協警犯故意傷害、濫用職權罪,被指執法過程中有涉嫌暴力取證毆打他人致其死亡的行為。6月7日,該案為期3天的審理結束,但衡陽縣人民法院未當庭作出宣判。
不過,派出所民警在正常履職過程中有沒有毆打死者致其死亡的行為,以及死者吳小芳在耒陽市人民醫院動手術后死亡的真正原因,一直是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記者在庭審中了解到,民警徐廣利及另4名協警(被告人)一直堅稱其遭受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和誘供,讓其相互指證對方都有毆打死者吳小芳的行為。“我被刑訊逼供的給自己整好了遺書。”6月5日,協警廖星在庭審中將其遺書交給了法庭。
6月6日下午,作為湖南省唯一獲得司法部確認的主任法醫師任職資格的中南大學熊平教授接受辯方邀請,他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參與訴訟提出專家鑒定意見。
熊平教授在庭審中提出專家鑒定意見稱,死者吳小芳“是死于疾病,不是傷害致死”。
他說,吳小芳根本死因是腸系膜上動脈瘤破裂(即時破裂),耒陽市人民醫院診療過程中存在腸系膜上動脈瘤漏診,致使腸系膜上動脈瘤破裂處沒有切除,導致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倏忽間,“死者是醫療損害致死好像跟警察打人沒有關系”的消息一經庭審傳出,輿論嘩然。
2年來,“耒陽警察打死人”的消息以訛傳訛,也一度讓衡陽市耒陽警方處于輿論的風口浪尖上。
記者調查發現,吳小芳事件中,耒陽市公安局實際支付了死者家屬的賠償款204.99萬元,其包括耒陽市衛生局及衛生局代耒陽市人民醫院用以“工作經費”的名義付給耒陽市公安局的109萬元。
民警疑背“黑鍋”
圖為2017年6月5日至7日民警徐廣利及4名協警涉案一審在衡陽縣人民法院開庭
離一審開庭已經過去了2個月。張愛華一直在家里等著丈夫被一審法院判決的消息。
8月7日,張愛華認為自己的丈夫疑為“吳小芳死亡”背“黑鍋”,便多次致電湖南省紀委信訪室、衡陽市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反映實情。
張愛華是衡陽市耒陽市蔡子池派出所民警徐廣利的妻子。
“一審開庭后才知道我丈夫沒有打人是被冤枉的,吳小芳的的死亡跟民警正常履職沒有關系,我們都被誤導了。”8月10日,張愛華這樣告訴記者。
跟張愛華一樣,在一審開庭時旁聽后才有如此強烈的想法,包括協警廖星的父母以及另3名協警的所有家人。
徐廣利被抓,緣于耒陽市遠東商務酒店老板吳小芳在2015年8月25日的死亡事件。
從2015年9月12日開始在家里被帶走迄今,民警徐廣利已經被關押了2年。
吳小芳生前為耒陽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工作人員。他死于耒陽市人民醫院對其進行的一次腸道切除手術。
不過,7名派出所工作人員正常履職卻被蹭上“警察打死人”而身陷牢獄,僅是死者吳小芳在其死亡之前即2015年8月20日晚8點,因治安事件被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在蔡子池派出所留置了3個小時后自行離開”。
但事偏湊巧。吳小芳從派出所出來后回家睡了一覺,第二天即2015年8月21日,吳小芳因感冒自行去“金華學校醫務室”診所輸液治療。
在該診所輸液2天后,2015年8月23日23點40分,吳小芳感覺腹部疼痛不適伴惡心半小時,再入耒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8月24日13點40分至18點左右,吳小芳在醫院進行壞死小腸、升結腸切除、小腸造口等手術,術后一直昏迷不醒,于2015年8月25日20點30分左右不治不幸死亡。
據記者了解,死者吳小芳在耒陽人民醫院動手術前,就患有腸梗阻進行過手術治療(腹部有手術疤痕)。同時,民警徐廣利的辯護律師在庭審中宣讀了2份由遠東商務賓館服務員作出的證詞,證明死者吳小芳第一次在診所輸液后曾回賓館連續打了3天的麻將。
事發后,死者家屬稱其被派出所工作人員毆打致死。“警察打死人了”的消息不脛而走。加上死者家屬的不斷“叫屈”,當地官方介入。
此后,派出所7名工作人員除2名(民警李灝、協警謝偉“做污點證人”)被取保候審外,其余工作人員包括民警徐廣利以及協警廖星、譚昕暉、賀亞偉、李康慧均被關押至今。
令人疑惑的是,既然吳小芳是在醫院動手術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為何將其死亡原因歸咎于正常執法的派出所民警的毆打?
《中國商報法治周刊》曾報道,2015年8月20日晚8時,負責片區工作還不到3天的民警徐廣利與另6名工作人員到吳小芳的酒店進行常規清查。由于當日蔡子池派出所刑偵隊屈某(當地方言屈”與“徐”同音)曾清查過一次,引發吳小芳的不滿。于是,吳小芳便在酒店罵了徐廣利。隨后,徐廣利與其他工作人員將吳小芳帶去派出所接受調查。
記者調查發現,一段時長3小時多的監控錄像內容顯示,吳小芳在蔡子池派出所呆了三個多小時,只有吳小芳與幾名協警一起進入徐廣利的辦公室的27秒時間沒有監控錄像外,其余都在監控錄像之中。
監控錄像顯示,在派出所里,多名協警曾告知吳小芳:“徐廣利帶我們是第一次去你賓館檢查,上午的人不是我們。”但吳小芳很激動,言語上依舊不依不饒。不過,單從監控錄像里的對話來看,吳小芳并沒有說過一句類似“我被你們派出所的人打了”的話。
除了有兩名協警有拉扯吳小芳的手向外前行的影像之外,派出所工作人員與吳小芳并沒有其他肢體的接觸。
一審庭審中,5名被告人都對此陳述:吳小芳進入徐廣利辦公室時,因其言語上激動,為了防止爭吵不休,徐廣利讓另4名協警帶其離開。
記者采訪了解到,6月7日,協警謝偉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實自己是因為遭到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和誘供而作出違心指認徐廣利、廖星、李康慧等人毆打了死者吳小芳的虛假信息。
“我們絕對沒有毆打過吳小芳,我敢發誓。”8月13日,謝偉在電話中這樣告訴記者。
“吳小芳僅在房間里僅坐了27秒,哪怕是徐廣利或其他協警扇了他兩耳光,也不至于會造成吳小芳的腸子壞死或切除。再說,徐廣利做了20多年的警察,他也不至于這么沒有業務素質,在自己的辦公室里讓協警去毆打他。”8月12日,徐廣利的另一名家人這樣告訴記者。
兩份司法鑒定意見出爐
吳小芳在耒陽市人民醫院死亡后,2015年9月11日,耒陽市人民檢察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作出了鑒定意見:“吳小芳死亡原因符合腹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累及心臟致重度機械性損傷并行剖腹探查術后,終因心臟挫傷出血致心包填塞死亡。”
該份鑒定意見似有所指。就在鑒定意見作出來后的第二天即2015年9月12日,民警徐廣利從家里被耒陽市檢察院多名工作人員帶走。同時被帶走的還有廖星、譚昕暉、賀亞偉、李康慧等多名協警。
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認為,“吳小芳的尸體檢驗發現,死者雙上肢散著廣泛青紫淤血,符合鈍性外力直接作用形成的特點。徒手抓握、擠壓可以形成。死者腹腔腸管,腸系膜,后腹膜損傷廣泛且嚴重,但腹部皮膚無明顯損傷,內重外輕,符合腹部較輕,時間內多次遭受較大鈍性外力直接沖擊震蕩形成的特點;死者雙側膈肌廣泛挫傷出血,心臟表面心外膜多灶性出血,右心后壁出血面積較大,局部全層挫傷,進一步說明腹部遭受外力沖擊震蕩累及心臟所形成......死者遭受外傷時間約在3-5天之前。”
徐廣利在庭審中陳述時稱,他與廖星、賀亞偉等人都被直接帶到耒陽一酒店里被控制了幾天幾夜。3天后,耒陽市檢察院作出被逮捕決定,將其轉移至異地關押。
對此,民警徐廣利以及協警李康惠等人在執法過程中有沒有毆打死者吳小芳的問題就顯得至關重要。
記者采訪了解到,吳小芳第一次去“金華學校醫務室”輸液時,是以感冒和上呼吸道感染前往就診,并沒有自述被毆打或用作被打傷診療藥物的記載。
據送檢的耒陽市“金華學校醫務”室門診處方簽記載:2015年8月21日吳小芳BP120/96mmHg,血糖8.0mmol;予以靜脈滴注美洛西林、炎琥寧、氨溴索等。診斷:上呼吸道感染。2015年8月22日再次給予靜脈滴注美洛西林、炎琥寧、氨溴索等。
對此,8月10日,記者又致電“金華學校醫務”診所的雷姓負責人采訪核實。一名王姓醫生稱,雷姓是其親戚,年紀大了不方便接電話,手機由他保管。記者問雷姓負責人多大,他回答說:“60歲了。”
但對于吳小芳在其診所輸液時為何沒有自述被打傷或用藥診療記載的問題,這名王姓醫生稱,“當時我不在現場,聽雷老板說過,吳小芳的手有青紫,吳小芳有點好面子所以沒有說。”記者正欲接話問其原因,這名王姓醫生突然掛斷了記者的電話。
另外,吳小芳的家屬是否得知其生前有沒有被派出所工作人員毆打的事實情況,8月10日,記者致電吳小芳的妻子陽映芳采訪了解。
陽映芳說:“吳小芳在當日晚上12點多回家的時候,給我說過他被派出所的人打了。還有,那幾天我是幫他刮痧了。”至于吳小芳在派出所被民警打為何不去上級部門投訴反映的問題,以及是在派出所里面被打還是在賓館去派出所的途中被打,陽映芳并不能說清楚。“我們因開賓館做生意,所以不敢去投訴民警打人的事情,怕被刁難。”
據了解,2015年10月24日,耒陽市人民檢察院又重新委托廣東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
2015年11月27日,廣東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在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基礎上作出了一份鑒定意見書:“吳小芳主要死亡原因符合因鈍性外力作用雙側季肋部等處引起心臟挫傷及腸系膜上動脈夾層動脈瘤破裂出血,導致心包填塞、失血性休克死亡。”
該鑒定意見書認為,吳小芳死亡的原因是心臟挫傷并心包積血填塞可導致急性心功能障礙死亡......死者生前存在腸系膜上動脈夾層動脈瘤、腸粘連等基礎病變,是死亡的輔助因素。
記者調查時發現,以上兩份司法鑒定意見書對于耒陽市人民醫院在對吳小芳入院常規檢查以及手術治療等方面是否存有醫療過錯或操作不規范,均只字不提。
同時,以上兩份鑒定意見書對死者吳小芳被打部位(一說“腹部”,另一說“雙側季肋部”)的鑒定意見不相同。且對其死亡原因(一說“腸穿孔”,一說“腸系膜上動脈瘤破裂”)的鑒定意見也各不相同。但是,廣東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又否定了湖南湘雅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從而認定了死者吳小芳生前存在腸系膜上動脈夾層動脈瘤、腸粘連等基礎病變。
“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6月6日下午,熊平教授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參與訴訟,就吳小芳死亡原因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質證。同時,他接受了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的兩名鑒定人的對質,以及接受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
新《刑訴法》首次將“有專門知識的人”引入刑事訴訟程序。《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熊平教授在庭審中指出: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的法醫學鑒定意見不能成立;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存在不當。
熊平教授在一審庭審中展示了部分證據。他說,吳小芳是死于疾病,不是傷害致死。在2015年8月24 日下午手術到8月25日,耒陽市人民醫院給吳小芳的總輸血和濃縮紅細胞共計換算為9050ml(一般50公斤體重血容量6000ml),說明其有活動性出血,并未對其出血原因進行查因和治療。因此,腸系膜上動脈夾層動脈瘤破裂端持續出血是死亡的根本原因。
“在耒陽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歷、出院記錄和死亡記錄中,死者吳小芳術前血紅蛋白正常,術后一直降低,非慢性貧血。水電解質紊亂糾正過程中存在過錯。造成心包壓塞是胸外心臟按壓所致的并發癥。”熊平教授說。
但在庭審中的專家對質階段,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仍堅持自己的鑒定意見。而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的鑒定人承認自己的鑒定意見還不夠嚴謹。
另外,據記者采訪了解到,耒陽市人民醫院對死者吳小芳在生前入院時全面做出檢查,除肛門和外生殖器沒檢查外,其他部位都進行了檢查。“吳小芳雙上肢可見青紫淤癍,腹部平坦,腹部無明顯壓痛、無反跳痛。墨菲氏征陰性,移動性濁音陰性,腸鳴音可。診斷意見:‘腹部暫未見明確腸梗阻及消化道穿孔征象,未見出血征象’。”
對此,熊平教授指出,2015年8月24日湖南省耒陽市人民醫院超聲檢查顯示,吳小芳腹腔內沒有明顯腫塊和出血等液體的B超征象。腹腔超聲所見“腹腔未見明顯腫脹及液暗區”。
鑒定意見材料的內容顯示,2015年8月24日10點23分,耒陽市人民醫院心電圖檢查報告單顯示吳小芳“大致正常”沒有心包壓塞的心電圖改變。8月24日13點左右,患者訴腹痛,伴大汗淋漓,測血壓60/40mmHg,診斷性腹腔穿刺抽出不凝固血性液體。但其病歷資料足以證明,吳小芳在此前并沒有腸系膜上動脈瘤破裂癥狀和體征。而8月25日10點34分,吳小芳CT 影像科檢查部位證實其“肋骨未見明顯骨折征象,沒有心包壓塞”。
也就是說,在2015年8月25日上午10點34分之前,吳小芳并沒有所謂被打的心包壓塞(出血)。如果心臟被打傷出血就會有相應CT征象改變和臨床癥狀的表現。而在此之前的2015年8月24日18點05分吳小芳已入ICU病房。
“難道是幾名被告人跑到ICU病房將吳小芳打傷的?這顯然是不存在。”熊平教授在庭審中說。
熊平教授指出,死者吳小芳的腸壁上的破裂是由于缺血性壞死的病理學改變,不是機械暴力所致。而造成心包壓塞是胸外心臟按壓所致的并發癥。心包壓塞是在心跳突然停止后采取的胸外心臟按壓所致。
“在心臟停止后,胸外心臟持續性按壓,造成的心包壓塞,是心臟的直接外傷,特別是在血小板非常低的情況下,很容易造成出血,造成心包壓塞。因為在此之前沒有心包壓塞的任何的X線和CT檢查的影像學改變。”熊平教授在庭審中提出專家鑒定意見時表示,在排除其他疾病因素前提下,2015年8月24日13:00前的所有外力,越靠近破裂時間,作用越大,效果越強。
“吳小芳疑是醫療損害致死”。一石激起千層浪 。據記者了解,就在一審開庭審理結束不久,5名被告人的家屬曾向省市多個部門反映“冤情”,控告耒陽市人民檢察院的個別辦案人員“辦假案”、“辦人情案”等。
一名被告人的家屬告訴記者,“耒陽市人民醫院給死者賠償了109萬元,是以耒陽市衛生局為耒陽市人民醫院代支付給公安局工作經費的名義。”
對此說法,記者向吳小芳的妻子陽映芳采訪核實。“耒陽人民醫院給不給錢我不知道。”陽映芳說。
記者也多次向耒陽市人民醫院采訪求證,均未得到其正面回應。
“有專門知識的人”制度作用明確
對此,北京著名的法醫專家胡志強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并不是專家輔助人,其訴訟地位與鑒定人是平等的。正確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完全可以取代錯誤的鑒定意見而成為定案的證據,這是設立“有專門知識的人”制度的意義所在。
業界已成共識。有法律專家指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出庭為審判人員審查、判斷鑒定意見提供參考,有利于其作出科學的判斷,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重復鑒定的發生,節約訴訟資源,提高審判工作的效率。
法律專家提出建議,“有專門知識的人”具有與鑒定人類似的法律性、專家性和獨立性等特征,因此需給“有專門知識的人”的獨立訴訟地位。
不過,新《刑訴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說明中并未將“有專門知識的人”納入刑事訴訟參與人的范疇,這就意味著“有專門知識的人”有刑事訴訟任務,卻沒有參與刑事訴訟的“名分”;而從民事訴訟體系分析來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訴訟中均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是鑒定人制度的一部分。因此,這種尷尬的身份既有違修法的本意,也不利于推進“專家證人制度”的順利實施。
“我國已設立‘有專門知識的人’來輔助審判者對專業問題做出決定。設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目的是有效地制約鑒定人,防止鑒定人過度介入訴訟而成為實際的事實審理者。”法醫專家胡志強指出,一個新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個理解適應的過程。
對于事關他人生命尊嚴或查明事實真相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要審查支撐鑒定意見的原始數據,要審查鑒定方法、程序、依據等,更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訴訟。“ 就案件的證據和事實發表意見,這些意見經過質證后,可以成為被采信的證據。”胡志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