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手表”99元一塊,“LV手袋”4件套才25元?別以為在朋友圈里賣假貨沒事兒,一男子連累岳父齊齊入獄!近年來,隨著“微商”經營模式的迅速發展,涉“微商”經營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時有發生。據統計,自2016年以來,海珠法院審理因“微商”經營而引起的刑事、民事司法案件就近50起。
賣假貨雇岳父“幫手”
2015年8月,時年27歲的男子許某購進一批假冒注冊商標的名牌包包和名牌手表在朋友圈進行銷售,并存放在廣州市海珠區一間民房里,并雇傭54歲的岳父李某某負責打掃衛生、打包商品。同年8月20日,公安機關將李某某抓獲,并在房屋里查獲了假冒名牌手表2639塊、假冒名牌包包649個及假冒名牌香水864盒。經鑒定,部分被侵權商品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6571.966萬元。
許某在一個月后投案自首,盡管貨值金額高達六千萬余元,他通過朋友圈銷售假貨僅成功獲利人民幣200元。許某在法庭上辯稱,他是2015年8月才開始賣假貨,之前銷售的是國內的正品,而且這次只是預售,準備8月20日七夕情人節才正式開始銷售,結果當天就被警方查獲了。辯護人提出,許某的犯罪行為屬于未遂,應當對其減輕處罰;涉案商品的價值應當按照其朋友圈發布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算,朋友圈沒有發布售價的,應按照平均價格計算。
海珠法院審理認為,許某、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對于涉案商品價值計算,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告人許某不可能按照正品的價格進行銷售,合議庭當庭查閱了許某的手機朋友圈,按照朋友圈標價計算相關涉案商品的貨值金額:LV手袋四件套標價25元;名牌手表按分類平均價分別為75元和99元,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227995元。
海珠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李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成功銷售全部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是犯罪未遂,對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最終分別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低價賣手機 收錢就“消失”
2015年12月,阿平在刷朋友圈時看到好友王某某在朋友圈上發布了一則低價出售蘋果手機的消息,發現在王某某這里買同一型號的蘋果手機只需市場價的一半不到。看到優惠的價格,阿平很是心動,他立刻在手機上轉賬了2500元給王某某,購買了一臺新款的蘋果手機。可是阿平發現手機遲遲未收到,就去聯系王某某,卻發現王某某已經聯系不上了。這時候阿平意識到自己被騙了,于是迅速報警。
公安機關偵查后發現,在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間,王某某采用在朋友圈發布虛構低價出售手機消息騙取匯款的手段,共實施詐騙14宗,騙得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62100元。
海珠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因為王某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最終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官說法:小心微商變“危商”
“微商”經營模式主要是建立在熟人關系之上,通過微信好友轉發進行推廣經營,易取得微信好友信任。微信朋友圈不同于一般互聯網網絡信息所具有的全民可視性,因其相對不公開,而具有相對隱蔽性。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微信朋友圈的上述特點,在朋友圈上發布熱銷商品的虛假銷售信息,實施詐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等犯罪活動。
法官提醒市民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對“微商”要持謹慎態度,若有網上購物需求,盡量到正規網絡購物平臺或者選擇向認識的朋友購買。不要貪圖便宜輕信朋友圈上的銷售信息,特別是對于以遠低于市場價格銷售的商品更應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