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遇到未標注“轉基因食品”,能否獲得法律上的賠償支持?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了一起典型案例,引起了不少消費者的關注。
事情的起因是消費者吳先生在物美超市購買了24盒通用磨坊的五谷物麥圈,單價42.8元,共計1027.2元。商品外包裝上有英文標注:“Partially Produced with Genetic Engineering”,即“部分生產用轉基因食品”。但在中文標簽中,該內容并未標注。吳先生認為,該產品標簽不符合國家標準,應該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上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十倍賠償。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獲悉,一審法院認為,吳文遠從物美公司購買涉案產品,物美公司向吳文遠交付涉案產品并出具購物小票,雙方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產品未標注“轉基因食品”是否構成違法。
法院認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但是在這起案例中,物美公司銷售的涉案商品中文標簽中未就轉基因食品進行標示,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我們再看《食品安全法》規定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消費者能不能索要十倍賠償?
由于存在爭議,此前,這種情況都以調解結案。今年1月,《中國消費者報》也曾報道過一起食用油未顯著標示“轉基因” 廠家吃官司的案例。湖北省荊州市消費者張女士團購回600瓶食用調和油,發現上面標有“轉基因”字樣。經查詢相關法律條款后,張女士認為生產廠家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轉基因”字樣,廠家違反規定有欺騙消費者之嫌,遂提起訴訟要求廠家及超市共同全額退還貨款2.39萬余元,并十倍賠償23.9萬余元。日前,經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調解,廠家全額退還張女士貨款,并一次性補償消費者3萬元。
這次與以往不同。石景山人民法院給出了一個明確的判決:涉案產品原外包裝用英文明確標示含轉基因食品,物美公司作為銷售者在明知的情況下未對此做中文標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因此,消費者吳文遠要求退還貨款及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物美超市方面提出了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給出了解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包含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因此,我國法律要求對轉基因食品進行強制性標示,而且標示應當顯著,易于識別,否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案件到此有了結局: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物美超市的上訴,維持原判。物美公司賠償吳文遠一萬零二百七十二元。
記者發現,在網絡上,不少消費者對案件十分關注。一些網友還對此發表了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