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來,多家銀行不斷調整信用卡免費短信提醒政策,不少從原先免費提醒過渡到交易額200元或者500元以上才免費提醒,有的銀行規(guī)定,低于1000元的交易將不再免費發(fā)送短信提醒。低于起點金額的交易如仍想要短信提醒服務,不少銀行需要持卡人訂制信使服務,每月短信提醒服務費為2元至4元,有的則不再發(fā)送信息。(據10月26日 《福州晚報》報道)
作為價格放開的一種,銀行信用卡短信提醒收費,只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圍,不管是一律免費,還是設置一定的免費或收費門檻,都是銀行作為市場主體的一項經營權。但是,如果銀行設置信用卡短信提醒門檻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則是需要說道說道的。
銀行信用卡短信提醒服務,按時間段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新開的信用卡,即相關短信提醒門檻改變、新政出臺后辦理的信用卡。對于這種信用卡,銀行如何設定短信提醒收費或免費政策,是銀行和消費者之間的事情。如果消費者認可其相關政策,愿意開辦相關信用卡服務,都是允許和合法的。
另一種則是老信用卡,即相關信用卡短信提醒收費政策出臺前辦理的信用卡。這種卡客戶在開戶辦卡前,是否需要短信提醒服務、如何收費、是否免費,都是在提前的辦卡合同中事先明確的,而且一般來講,這樣的約定合同是沒有固定期限的,即無固定期限服務。
也就是說,對于銀行的老信用卡客戶,其所開信用卡的相關服務,不管是免費短信提醒服務,還是如何收費等,都有白紙黑字的合同約定。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管是客戶或是銀行,不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單方面改變合同內容。即便是免費的無條件或有條件短信提醒服務,或信用卡的其他服務,如一貫繼續(xù)使用等,也不能因為是免費的,免費方(相關銀行)就可以單方面改變相關服務承諾。
反過來講,在信用卡短信提醒門檻提高后,如果一些銀行在沒有與老客戶協商一致或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改變信用卡短信提醒的相關服務或收費標準,就是違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管是持有信用卡的客戶,還是相關主管部門,都有權對此進行監(jiān)督。
對信用卡短信提醒是否免費,以及在何種條件下免費,銀行有自主經營權,但這種權利也不是絕對的,而是在法律規(guī)范規(guī)制范圍內的權利,不能太隨意太任性。
信用卡的核心在“信用”二字。銀行應當強化誠信意識,在維護消費者利益問題上謹慎合規(guī)行事,不要搞短信提醒收費或優(yōu)惠“一刀切”,也不能朝令夕改甚至一意孤行。不然,客戶如果用腳投票,銀行最終也會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