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要工錢贏了仲裁
2012年5月21日,福建惠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惠一建公司)與安徽寶德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安徽寶德公司)簽訂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總造價約4000萬元人民幣。工程完工后,安徽寶德公司已投入使用多年,但仍然欠惠一建公司1800多萬元工程款,導致農民工血汗錢被長期拖欠。
經多方催討無效后,2015年12月7日,惠一建公司向泉州仲裁委申請仲裁。2016年7月25日,泉州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定安徽寶德公司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惠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7705812.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仲裁生效后安徽寶德公司沒有支付工程款,惠一建公司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安徽寶德公司為了拖延時間,兩度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2015)泉仲字2372號裁決書。
2016年9月27日,安徽寶德公司第一次向泉州中院申請撤銷仲裁,2個月后,在法院開庭的前一天,安徽寶德公司又自行撤銷申請,一個多月后的2017年1月19日,安徽寶德公司再次向泉州中院申請撤銷仲裁。
2017年3月17日,泉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書(2017)閩05民特15號,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裁定本案中止撤銷程序。同時,泉州中院向泉州仲裁委員會發出通知,要求于2017年4月10日前重新仲裁,并要求仲裁委將決定是否重新仲裁、仲裁結果書面通知法院。
2017年3月19日,泉州仲裁委向泉州中院作了書面說明,說明本案證據足以確認工程量,無需重新仲裁。2017年4月17日,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
2017年4月18日,泉州中院裁定本案恢復撤銷程序,4月27日,泉州中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仲裁撤銷案,7月5日泉州中院終于做出《民事裁定書》(2017閩05民特15號之二)。該裁定撤銷了泉州仲裁委作出的(2015)泉仲字2372號、2016泉仲字886號裁決書。
惠一建公司負責人表示:“撤銷仲裁裁定就意味著,我們上百民工的親苦錢,將面臨拿不到手的尷尬。對惠一建公司來說更是一場災難,就意味著他們辛辛苦苦完成的工程不但被安徽寶德公司強行使用多年,而且幾年內肯定拿不到工程款了。”
被指涉嫌多項枉法
對于泉州中院就該案的審理以及裁定,惠一建公司認為,該案從審理的程序,合議庭組成人員以及審理期限等多個環節有諸多讓人不解之處。
據了解,在該案中,泉州中院以仲裁未向雙方釋明是否申請對工程款評估鑒定或依職權決定鑒定,而是直接以工程結算書中的工程總造價作為認定依據,存在違法程序的情形,并以仲裁法第58條第3款“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的規定作出撤銷仲裁裁定書存在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情形。惠一建公司代理人指出,其一,仲裁法中并無明確規定仲裁過程中關于鑒定的具體程序條款,同時也未規定仲裁庭當履行釋明的義務,更無規定仲裁庭依職權決定鑒定內容。其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就仲裁法第58條規定的六種撤銷情形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關于鑒定與否并不屬于該范疇。泉州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涉嫌超越了審查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據當事人反映,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其合議庭構成人員,審判長王佳華,審判員鄭澤陽,代理審判員吳鐘毅。在第一次開庭中,只有主審法官和書記員出庭;第二次開庭傳票寫明是在法庭開庭,但實際卻是在法官辦公室開庭。其兩次開庭合議庭只有一個法官鄭澤陽出現。這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以及《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合議制不符。
另外,該案(2017)閩05民特15號裁定書簡單到除了當事人基本資料以外,只有一句話“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進行審理,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撤銷程序。沒有說明任何理由。但在法院給泉州仲裁委同一案號的通知書中詳細說明了理由。其理由是雙方對工程量認定相差太大,仲裁委應該主動啟動鑒定程序。
法院為何在裁定書中不寫理由而卻在通知書中寫理由呢?原因很簡單,根據仲裁法規定,在申請撤銷仲裁案件中法院只能對仲裁程序進行審查,不能對案件實體進行審查。而工程量問題恰恰是案件實體問題,不是程序問題,如果寫在裁定書中就會讓當事人抓住把柄,而通知書是特定給仲裁委的,不會公之于眾。
惠一建公司負責人還指出,《仲裁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寶德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泉州市中院提出申請,泉州市中院受理已近6個月,直到2017年7月5日才作出裁定,明顯超出了兩個月的規定。即使從2017年4月17日,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并通知了泉州市中院開始計算,本案也超出了審理期限。
且惠一建公司負責人表示,還有一事亦很蹊蹺,4月17日,仲裁委剛剛拒絕重新仲裁,卻又做他工作想重新仲裁。這既違反法律常識,也違反常理。
就該案件上述多項被指涉嫌枉法的質疑,《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赴泉州中院采訪,該院接待記者的宣傳處負責人蔡崇謀表示:“對該案相關情況,請示院領導后,向法官了解情況后再回復記者”。但隨后,該負責人又電話通知記者:“經了解,該院認為該案審理及裁定符合法律規定,對其他質疑則不予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