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簽訂的是租賃合同,為什么要附加借款協議?”近日,樟樹一位小伙王育華向記者陳述他在高安買車的遭遇:三年前,王育華以融資租賃的形式在高安翔運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運汽運”)租下了一輛大貨車,可是該公司以欺騙手段騙取王育華簽訂了借款協議,本來約定每月固定支付的租金卻變成了每月增加利息的本金。
2017年,爭執不下的當事雙方不得不走上法庭,對簿公堂。三年來,王育華到底經歷了什么?買車時又發生了什么?記者深度下潛,帶您揭開高安汽運市場一些購車合同存“陷阱”。
合同里注明,租金包含購車款利息
合同:租金包含購車款利息和利潤
2014年年初,樟樹人王育華和合伙人陳素強經朋友介紹來到高安運集團翔運汽運有限公司,幾番咨詢后,他們在2014年2月20日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
何為融資租賃合同?記者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以王育華為例,合同里寫明:甲方(翔運汽運)為王育華(乙方)融資購買陜汽牌重型特掛牽引車一輛,乙方(王育華)向甲方(翔運汽運)承租,并享有汽車的占有、使用、收益權。租賃時間為2004年2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租金總額為458000元。
此外,合同里還注明:前款租金是由購車款、購車款利息,購車資金占有費、租賃調、核費用(包括業務費、購車考察差旅費、因購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和必要的利潤等實際費用組成。
記者多方咨詢獲悉,這意味,根據該租賃合同約定,王育華只需每月支付2萬元的租金,直至還款期限結束,這輛車就屬于王育華了,在租賃期間,王育華無需另外支付利息。
附在合同后面的借款協議,注明“利息按月息1%計算”
質疑:租賃合同后為何要附“借款協議”?
可是,讓王育華沒想到的是,除了租賃合同,翔運汽運在合同的后面還附了幾張“借條”、“借款協議”,“當時,借條橫線上的相關內容都是空白的,翔運汽運負責人告訴我們,這是公司的一個流程形式,說我們已經簽了融資租賃合同,不用擔心這么大的公司會騙人。”
那么這張“借款協議”和“借條”意味著什么?
借條
在雙方簽訂的“借條”上,記者看到,上面寫著:今借到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翔運汽運公司人民幣合計45萬8000元,用于購車。此借款利息按月息1%計算,該借款限2016年2月20日時支付完畢。在另一張借款協議,同樣注明“利息按月息1%計算”。
業內人士指出,租賃合同是已經包含了購車款利息的,而附了借款協議后,兩者互相沖突。這就可能意味著,翔運汽運一方面收取固定租金,另一方面根據借款協議另外計算利息。
如今,在王育華看來,那幾張所謂的“不用擔心”的“借條”、“借款協議”就是翔運汽運挖好的坑,“我簽了就跳進了坑里。如果當時知道是這樣,打死我也不會簽。”王育華的話語里,充滿了責備和后悔。
還款記錄表,記載還款金額和應付利息
事實上,確如該業內人士所述,在雙方作為證據呈遞法院的一張還款記錄上,記者看到,從購車之日到2014年11月11日,王育華二人陸續返還了15萬的租金。而在右邊一欄,翔運汽運計算了每次還款后的欠款利息,直到2014年11月11日,利息共達35407元。
王育華合伙人陳素強被逼簽每月還4萬的承諾書
扣車:多次強行扣車 更改還款額度
不止如此,翔運汽運被指多次強行扣車,更改還款約定,提升還款額度。對此,王育華一方認為翔運汽運合同違約。
第一次扣車發生在簽訂合同后的第二天。
2月21日,王育華和合伙人前來提車,卻被告知要簽一個每月還4萬的承諾書。“如果不簽,就不能提車。”心想著交了10萬的預付款,不能就這么打了水漂,王育華二人無奈之下簽了這份承諾書,才順利把車提走。
第二次扣車發生在還款的第二個月。2014年4月初,翔運汽運以上一個月“還款不夠”為由強行把車扣走了。
王育華一方第一個還款月內共還款50000元
在上述提到的還款記錄表上,簽訂合同的第一個還款月,王育華一方分別于2014年3月4日、3月22日、3月24日支付了20000元、15000元、15000元,共計50000元的租金。這說明,還款額度達到合同里每月還款2萬的標準,更超過了被迫簽訂的承諾書里要求的每月還款4萬的額度。
“可是,翔運汽運又逼著我們簽了每月還款3萬的承諾書,還逼我們交了1萬元押金,否則拿不回來車。”王育華告訴記者。無奈之下,王育華只得照做。
2014年4月2日,該承諾書寫明“因還款沒有按時”,每月還款不少于3萬
最后一次,發生在2014年12月10日,王育華描述,翔運汽運以“還款不夠”為由車子徹底被翔運汽運扣走。王育華說,由于生意不景氣,2014年9月后沒有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每月都在償付租金,只是金額不足每月20000元。自此該車再沒有回到過王育華一方。
判決:法院認定合同不屬于融資租賃合同
2017年3月份,翔運汽運以王育華沒有按期還款為由,一紙狀書將王育華一方告上法庭。2017年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后,對簿公堂。
2017年10月,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法院根據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借條以及授權委托書,判定雙方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稱“雙方之間并不具備融資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兩個法律關系的實質要件”,因此被告王育華賠償原告62312元整。
對此,王育華有話要說。他認為,雙方明顯簽訂的是融資租賃合同。“就是因為屬于融資租賃關系,我們才確定簽署合同,這是當事雙方確認過的。”
12月18日,記者來到高安翔運汽運有限公司,一名王姓經理稱“不了解這個案子的情況”。而記者了解到,他是一審期間原告方(翔運汽運)的代理人,曾代替總經理陳某出庭。
目前,被告王育華一方已經向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律師:被告方可反訴合同欺詐
王育華與翔運汽運的合同關系究竟是借款還是融資租賃?
江西聽訟律師事務所王惠律師認為,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一審法院基于本案雖有融資租賃合同,但是僅有兩方當事從而否決了融資租賃合同。
她進一步說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此外,但本案中的確有“借條”及“借款協議”,雖然被告方辯解是在空白文書上簽的字,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簽名承擔法律后果。本案究竟是買賣合同還是融資租賃合同,法院應審查雙方全部證據后綜合所有證據作出判斷。
而另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師介紹,從整個案件來看,翔運汽運存在設置合同陷阱的嫌疑,首先,利用借款協議重復計算利息,其次,避開三方當事人的條件,讓融資租賃合同失效。
該名律師進一步表示,被告方可反訴翔運汽運合同欺詐。
記者手記:高安,素有“汽運物流之都”的美譽,高安的汽運物流產業是江西在全國叫得響的品牌。然而,網絡上關于高安汽運市場購車涉嫌“欺詐”的指控早已是甚囂塵上,多是受害者無處挽回損失,或現身說法,或讓人倍感無奈與氣憤。筆者以為,高安應對部分商家投機取巧的陷阱和詐騙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做到令行禁止,還市場干凈、誠信的面貌,讓高安汽運傳向全國的是美譽,而不是受害人的痛斥,否則,讓詐騙行為大行其道,損害的是產業根基、群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