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高價買的白酒,分量縮水。喝還是不喝,消費者何女士選擇要廠家“退一賠三”。
廣東珠海消費者何女士也算是瀘州老窖的老客戶了,常在瀘州老窖銷售公司負責廣東珠海地區銷售的業務人員胡某處買酒。
2014年9月,何女士又從胡某處,購買了10箱共60瓶52度國窖1573白酒,并立即向其私人卡號轉賬支付了全部酒款。
2017年8月,何女士打開其中的3箱酒準備喝的時候,發現不對勁。其中只有一兩瓶感覺灌裝量合格,其余均存在分量不足的問題。
2017年8月17日,她首先向胡某反映了該情況。胡某推脫說不好解決。沒辦法,何女士多次撥打廠家售后服務熱線,要求派人解決問題。
廠家的銷售部、市場部、打假辦多批人員現場查看了這批酒,酒的包裝箱上有廠家人員貼的封條,打假辦人員鑒定后口頭說是真酒。
何女士說:“可是,無論怎樣,所有廠家來的工作人員都不愿給出書面解決方式,連姓名電話都不肯留下,僅僅派一位身份不明的胡某某傳話。”
最后,胡某某傳話說,要何女士將3箱酒寄到四川,還有一堆要求:要用木箱裝好,所有費用由何女士支付,損壞概不負責,3個月內會通知結果。
何女士發現郵寄地址并不是瀘州老窖廠家,這些酒的價值不低,不敢貿然郵寄。
2017年11月9日,何女士打電話向瀘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并寄去其中兩瓶酒。
此后,瀘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給何女士的《關于國窖1573白酒相關情況的復函》稱:“你寄送給我局的兩瓶國窖1573白酒,經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系該公司產品。因你所購國窖1573白酒系2012年生產的產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和五十條第二款‘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的規定,企業現已無相關記錄和憑證可查。”
何女士認為,廠家在該批次白酒的生產環節中,質量管理有疏漏,出現質量問題后逃避推脫。何女士要求廠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退還該批次所有酒款并支付價款三倍賠償金,并承擔維權過程的所有損失。
1月5日,記者致電胡某某,對方稱自己原來是瀘州老窖的員工,現在已經辭職,不管這件事了。目前該投訴已轉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部等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