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廳消費高價購買清酒一瓶,后來發現該產品生產地為我國禁止進口的核輻射地區,消費者將餐廳訴至法院要求10倍賠償。新京報記者獲悉,通州法院成功調解該起消費者維權案件,消費者獲賠1萬元。
李先生在北京通州萬達廣場某餐廳與朋友共進晚餐,在該餐廳點了一瓶日本產清酒,價格1280元。購買后,李先生注意到,該清酒產地為日本新瀉縣,該產地為日本核輻射地區,屬于我國禁止進口食品的區域。李先生認為該餐廳銷售的清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將餐廳訴至法院要求餐廳支付清酒價款10倍的賠償。
餐廳辯稱,其對于該產品的原產地并不清楚,這瓶酒系從新東郊商城一戶商家購買,且僅購買一瓶。商家提交了購貨單,顯示該瓶酒的價格為二百余元。經法院詢問,餐廳明確表示無法提供該清酒的進口通關手續以及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材料。
通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經營者對其銷售的商品應盡到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應當核實商品供應商的資質、產品的合格證明等。餐廳在銷售本案訴爭清酒時并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無法證明其銷售的產品屬于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最終在本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餐廳賠償李先生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