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二手車交易平臺買車后,發現實際里程大大超過里程表數,或車輛多發故障等,平臺格式合同所附檢測報告卻標明其中里程數“僅為參考,不作承諾”,以此拒賠。本報記者了解到,目前二手車網絡交易市場中“誠信缺失、交易不規范、風險大”等問題較多,欺詐虛假等弊端頻頻暴露,由此導致二手車網絡平臺買賣糾紛頻發,訴訟不斷。面對格式合同、類似糾紛,購車者究竟能否獲賠?又該注意如何維權?
情況1
實際里程早超兩倍 檢測報告“僅為參考”?
鄭女士在一家二手車平臺簽訂購車合同,購買了一輛價格9萬元的小汽車,車輛儀表盤顯示里程數4.9萬公里。二手車平臺提供了作為合同附件的《二手車檢測報告》,但上面未簽字蓋章。
之后,鄭女士將車送到4S店檢測。根據檢測記錄顯示,該車實際行駛公里數在半年前已達到9.8萬公里!這與里程表顯示數據相差較大。鄭女士認為二手車平臺存在欺詐行為,遂起訴要求平臺支付賠償金10萬元。
該平臺強調其只是二手車中介公司,與簽買賣合同是受實際賣家委托。“而且在檢測報告中,平臺明確說明檢測報告中表明的里程數僅為參考,不對真實里程數作出承諾。”為此平臺不同意鄭女士的訴訟請求。
但法院認為,被告平臺檢測報告中的“檢測報告中標明的里程數僅為參考,不對真實里程數作出承諾”是格式條款,效力應認定為無效;且該二手車平臺存在欺詐行為,應當賠償原告相應損失。最后,法院判決支持了鄭女士的全部訴求。
法官提示
二手車平臺欺詐 格式條款無效
海淀法院上地法庭徐星星、李囡法官認為,依據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被告平臺單方免除其在二手車交易中車輛里程數負有的保證真實責任,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原告提醒注意或說明該條款,則該格式條款無效。
另外,作為專門經營舊機動車的經紀公司,二手車平臺具有車輛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檢測能力,應當明知所售車輛的重要情況,且負有向消費者告知車輛真實狀況的義務。而該平臺未能準確告知消費者車輛行駛里程數這一重大信息,屬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誤導消費者購買涉案車輛,構成欺詐。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
情況2
未能證明質量問題 法院不支持索賠
從一家二手車交易平臺,趙某購買了一輛二手轎車,與車主許某和平臺簽訂《買賣定金協議書》,這是該二手車交易平臺提供的購車格式合同。在該車過戶前,平臺出具《復檢報告》,報告中除顯示車存在部分外觀擦傷損壞外,車的動力系統、轉向系統、懸掛系統、傳動系統、剎車系統、車輛內飾等均顯示暫無異常。該車在這家平臺西安辦事處進行復檢、交付,趙某提車后欲將車在內蒙古赤峰市過戶,就駕車從西安走高速開往內蒙古。
上高速后,趙某發現車有異響,行至北京段,為防止危險發生,趙某自行找了一家維修店維修,發現車前輪軸承裂開,且變速箱五擋不升六擋。趙某便要求維修店修車,并更換了部分配件,之后聯系二手車交易平臺售后人員,就維修費用多次溝通。但平臺售后人員表示該費用不在售后范圍內,不予賠償。
趙某認為該平臺對車況質量有所隱瞞,其出具的《復檢報告》并未真實反映車況,遂起訴要求平臺賠償一萬余元車輛維修費。為何對該車不提供售后維修服務?平臺稱原因是“車況差”,但未就此給出明確的評判標準。平臺還稱對通過復檢的車均向買方發放《保修手冊》,并據此對車提供售后服務,而趙某并無《保修手冊》。
法院經審理認為,如果趙某主張車輛存在質量問題、部件需要維修或更換,平臺應履行相應保修義務,則趙某要舉證證明。而趙某提交的《維修單》并未載明維修更換部件的原因,無法看出是因車輛部件損壞而進行必要的維修,也無法看出維修和更換的部件是在趙某提車前就已損壞。趙某也未提交相應的付款票據等來證明其實際支付了維修費用。因此,趙某的全部訴求未獲法院支持。
法官提示
先確認車況再交定金 按流程向平臺報修
徐星星、李囡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買賣二手車時,應先確認車況再交定金。買方在支付各項購車費用之前,一定要先確認所購買的二手車的車況質量、購置年限、是否為事故車輛、是否有違法行為尚未處理等。若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擴大一方交易風險的條款,消費者有權要求對格式合同條款進行調整和修改。
如果二手車交易平臺為買方所購車輛提供售后服務,則平臺有義務明確告知其提供售后服務的條件、內容以及報修流程、聯系方式等,有相應的保修卡、保修手冊的,亦應向買方發放。車輛若發生售后服務范圍內的情形,買方應依照相應的報修途徑和流程向交易平臺報修。
情況3
未確認第三方檢測機構資質 索賠被駁
車主鄭某在一家二手車交易平臺出售一輛二手轎車,與買方趙某及該平臺簽訂了購車格式合同。過戶前,鄭某和趙某到該平臺對車復檢,平臺當即出具了《檢測報告》。
當天,趙某又委托其他檢測機構檢測車輛。5天后即車輛過戶并交付3日后,該機構通知趙某領取了檢測結果。趙某在過戶時已向鄭某支付了90%的車款,但之后發現二手車平臺的《檢測報告》與其另行委托的車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差異較大,車輛有多處需要維修。趙某遂拒付尾款。
于是,鄭某起訴要求趙某和二手車平臺共同向其支付購車尾款。趙某隨即提起反訴,稱鄭某和平臺故意隱瞞車況構成欺詐,應當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僅憑趙某單方面提交的檢測報告無法證明該檢測機構具備二手車檢測、鑒定評估的相應資質,不能確認該檢測結果的權威性以及其是否客觀真實反映了涉案車過戶交付前的車況。在未提交充分證據、車輛可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趙某應依約向鄭某支付尾款。而向鄭某支付購車價款是趙某的合同義務,與該二手車交易平臺無關。
故此,法院對鄭某要求二手車平臺支付尾款的訴求不予支持;對趙某要求鄭某與平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的反訴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選擇二手車檢測機構 要審查鑒定評估資質
徐星星、李囡法官認為,買賣雙方除認可二手車平臺提供的檢測報告之外,也有權委托其他檢測機構對車輛進行檢測評估。但選擇檢測機構時,一定要注意審查其二手車鑒定、評估資質。在檢測過程中,有權要求檢測人員出示其執業資格證明,有權向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核實確認車輛的具體情況等。
在檢車過程中,如果買方發現車輛存在隱蔽瑕疵,應及時向賣方和二手車交易平臺反饋。如果該質量瑕疵足以影響車輛正常使用,或導致車輛價值大幅降低,買方可以向賣方和交易平臺提出,進而拒絕交易。買方應在約定期間或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否則可能因怠于行使權利,而失去提出質量瑕疵異議的機會,承擔較大的交易風險。
當然,如果買方有證據證明賣方售車時明知、應知車輛瑕疵,可隨時向賣方主張權利。值得注意的是,買方應盡量在車輛過戶交付前詳細了解車況,并存留相應證據,與賣方和交易平臺共同確認形成書面說明備查。若車已交付,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責任則應由買方承擔。
另外,購買二手車與新車不同,買方應明知二手車經過使用必然造成一定損耗,在追求實惠價格的同時,也應具有一定的瑕疵容忍,不能用購買新車的標準要求二手車,只要認為物有所值、質價相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