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銀行存款,反被銷售人員忽悠購買了保險產品這一亂象一直被消費者詬病。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提示保險消費者,購買銀保產品時謹防個別金融機構、保險銷售人員混淆產品類型、夸大產品收益、隱瞞產品情況等銷售誤導行為。
為此,銀保監會還分析了目前存在的三類消費誤導亂象。一類是混淆產品類型。以儲蓄存款、銀行理財、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或將保險產品宣傳為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機構共同開發的產品等,沒有如實向消費者說明所推薦產品是保險產品。
另一類是夸大產品收益。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進行虛假、夸大宣傳,或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等,沒有如實向保險消費者說明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等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最后一類是隱瞞產品情況。沒有如實向保險消費者說明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重要信息,比如隱瞞保險產品的除外責任,提前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費用扣除情況,猶豫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等。
針對上述銀保產品銷售誤導行為,監管部門表示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與此同時,銀保監會提示保險消費者在購買銀保產品時,應注意從確認銷售資質、了解產品信息、積極配合“雙錄”、認真對待回訪以及重視猶豫期五方面防范銷售誤導風險。
相關負責人提示到,商業銀行銷售人員應遵循相關監管要求并具有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銷售人員相關信息及其銷售資格應當在專區內進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營銷活動。建議保險消費者根據專區內公示信息,判斷銷售人員是否為銀行工作人員及其是否具備代銷保險業務相應資格。若銷售人員不符合上述條件,保險消費者應拒絕購買,并可根據公示的咨詢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根據相關規定,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之外,商業銀行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應在取得消費者同意后,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方式予以記錄。“雙錄”不僅是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監督,督促其依法依規履行銷售過程中的合同內容說明、免責條款提示等義務,也有助于固化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便產生糾紛后查明事實。建議保險消費者積極配合“雙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外,猶豫期也是購買保險產品不可忽略的一方面。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并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退還全部保費。為此,相關負責人建議保險消費者在猶豫期內認真考慮所購買保險產品的險種、期間、保險責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對所購買保險產品不滿意的,應在猶豫期內退保,避免產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