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千余“協和醫院”與北京協和醫院沒任何關系
“傍名牌”:利潤高,違法成本低
法治周末記者趙晨熙
全國有多少家協和醫院?
以“協和醫院”為關鍵詞在網頁上檢索,這個數字超過了1700。其中有些自稱是“協和醫院某某分院”,有些說屬于“協和醫療集團”,也有說是“北京協和醫院的連鎖醫院”或“與北京協和醫院是技術上的上下級關系”。
然而,這些說辭紛紛被“正主”打臉。北京協和醫院宣傳處常務副處長陳明雁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明確強調,除了北京協和醫院,只有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協和醫院與“協和”有歷史淵源,其余的“協和”醫院和“北京協和醫院”沒有任何關系。
從“康帥傅”到“娃恰恰”,這些年來,不斷有廠商借著和名牌相似的名稱和LOGO來混淆視聽,“傍名牌”。
“所謂‘傍品牌’其實就是‘品牌借勢’或‘品牌山寨’,就是將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或商標注冊為商標或企業字號,目的就是讓公眾誤將自己與某個知名的企業產生聯想或聯系,進而幫助自己快速在公眾中建立品牌印象和信任。”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強調,對于這類山寨名牌的現象,必須要加大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才能有效防治。
“高仿”醫院
事實上,不僅協和醫院成為被山寨的重災區,“同濟”“華山”等知名醫院也有相同的遭遇,甚至就連民營醫療機構“和睦家”也被上百家醫院“山寨”。其中部分“山寨醫院”的標志設計、醫院裝飾,甚至醫務人員著裝都與正牌醫院如出一轍,堪稱“高仿”。
白鴿迎著十字飛翔,簡筆的白鴿與十字構成一個繁體的“協”字,北京協和醫院的標志中,白鴿形象深入人心。一些含有“協和”字樣的醫院同樣把白鴿形象作為了“主打”。比如2011年,重慶協和醫院公司便成功將一個帶有白鴿圖樣并標注“重慶協和醫院”字樣的圖標注冊為商標。不過該圖標注冊的商標類型為“醫療、園藝服務”。
北京知識產權律師魏士廩向法治周末記者分析指出,不少知名三甲公立醫院早些年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不足,商標保護意識相對淡薄,導致沒有及時對商標進行注冊,比如北京協和醫院直至2013年年底,才將其醫院LOGO及院徽在商標6個類別中注冊成功。這些都給一些“傍名牌”的醫院留下了可趁之機。
另一個尷尬的現實是,即便這些知名品牌成功注冊了商標,也很難阻止被冒牌的命運。
以北京協和醫院為例,雖然人們常常將其簡稱為“協和”,但僅就“協和”兩字來講,北京協和醫院并不能獨占。按照相關工商管理條例,北京協和醫院只能以“北京協和醫院”這六個字作為注冊商標,而“協和”二字因為并非注冊商標,因此依然可以注冊經營。
“不過如果那些含有‘協和’字樣的醫院在宣傳過程中,宣稱與北京協和醫院有這樣或那樣的聯系或合作,這種情況就涉嫌侵權。”魏士廩強調。
劉俊海則認為,未來可以考慮讓一些極其知名的醫療機構或企業獨享相應的注冊商標及其家喻戶曉的簡稱,以防止其他機構借機搭便車。
“傍名牌”涉嫌多重違法
“康帥博”和“康師傅”;“激動”和“脈動”;“雷碧”和“雪碧”……相比這些曾經“博人一笑”的山寨品牌,如今“傍名牌”大多采用的是前加后綴的方式。比如知名品牌“創維電視”就曾公開聲明稱市面上出現了大量假冒創維品牌的電視產品銷售,并列舉了“創維先鋒”“創維云視T V”“創維嘉”等山寨品牌。這種方式顯然要比早先單純的模仿更為隱蔽,更讓消費者難以辨識。
“傍名牌”的目的就是想讓消費者將這一新品牌和與其相類似的知名品牌混淆,從而利用知名商標“搭便車”,快速提升產品銷量。此外,大企業為維護自己品牌利益,會在市場營銷、產品生產、售后服務等投入大量資金和人力,而傍名牌企業的這些成本都省了。劉俊海表示,這些意圖“傍名牌”的企業基本多為小型企業甚至不少是“作坊式”生產商,產品質量難以保障。
除了誤導消費者,這種現象更是直接影響了被山寨品牌的口碑和影響力。此前曾有統計指出,在我國市場上竟出現了200多種“華倫天奴”,使得消費者根本分不清哪一種才是真正的“華倫天奴”。以致最終竟上演了一場“李鬼”打跑“李逵”的鬧劇——真正的“華倫天奴”選擇撤離中國市場。
相比外來品牌,本土品牌就很難那么“瀟灑”,為了預防,很多公司無奈之下只得自己先“山寨”自己。比如阿里巴巴就注冊了阿里爺爺、阿里奶奶、阿里哥哥、阿里弟弟……幾乎湊齊了阿里家族的一家老小;小米也已經把黑米、紫米、橙米、綠米、黃米、桔米等各類顏色都搶先注冊了。
在劉俊海看來,這種山寨名牌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名牌企業的商標權,損害了名牌企業的合法權益與聲譽,更會傷害到這些知名企業研發新產品的積極性。大企業積極性受挫,中小企業一味只知道模仿山寨,對中國創造自主品牌也影響巨大。
魏士廩指出,“傍名牌”這種行為至少觸犯了兩部法律中的有關規定。一是商標法中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是侵權;二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能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系。
“直接造假或生產、銷售那些除功效外,在外形、包裝上與正品幾乎無異的商品的行為可能要負刑事責任,但‘傍名牌’一般僅僅是罰款或者承擔民事責任,違法成本相對較低,這也是這種行為屢禁不絕的原因。”魏士廩直言。
違法成本低 維權成本大
2017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首次對“傍名牌”進行明確規制,包括將與知名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或簡稱作為商標中的文字標識使用、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商業標識近似的商業標識等四種情形。同時加大了處罰力度,對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
今年8月,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通知稱將包括“傍名牌”在內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標侵權、相關虛假宣傳和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列為重點打擊目標。
不過,魏士廩告訴記者,實際中不少企業對“傍名牌”現象維權不積極,這主要與維權成本過高,侵權成本太低有關。
魏士廩介紹,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賠償額的計算一般有三種方式,一種是侵權行為人通過侵權行為獲利多少;一種是被侵權方因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賠償額不設上限;另一種是在無法計算侵權方獲利、權利人損失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具體賠償多少,法院會依據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侵權方認錯態度等一些情節進行自由裁量。
在2014年商標法第三次修改之前,處罰額僅限50萬元以下,如今最高300萬元的處罰額已有了大幅提升,但由于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證明對方獲利以及量化自己的損失都較為困難,因此維權經常會出現“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的尷尬。
大潤發超市維權案就是一個典型例子。
1998年7月“大潤發”在中國內地開設第一家大型超市,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持有商標的合法權利。但濟南市天橋區亮發超市卻違法使用大潤發名稱,最終經過法院判決,山寨超市僅僅被處以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賠償10萬元的處罰。
負責代理大潤發超市案件的律師徐以寶向媒體直言,打這樣一個官司,起訴過程全部走完需要1年時間,在最終判決生效之前,山寨大潤發仍可繼續侵權使用大潤發商標字號,“最終10萬元的處罰可能還不及山寨超市一個月的利潤,侵權成本太低”。
考慮到法律維權成本太高,有些企業還采取工商舉報的方式維權,但魏士廩坦言,出于地方保護等原因,有些地方監管部門對處罰這些本地企業侵權行為的積極性不高,有時僅作出禁止銷售的處罰,效果也不理想。
不過魏士廩強調,除了法律完善、監管強化外,作為當事人的企業方還是要強化知識產權意識,發現侵權行為也應積極維權,否則只會縱容違法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