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中央、省、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實市政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調度會議”工作部署,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的違法經營行為,有效維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經營秩序,日前,沈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全國首張《疫情防控期間案件查辦工作指引清單》。
《清單》中歸納了價格違法、不正當競爭、藥品及醫療器械違法、野生動物及食品違法、產品質量違法等五大類共18種當前疫情防控工作中較為常見并應當從嚴、從重、從快打擊的各類違法行為,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定性依據”和“處罰依據”,對全市疫情防控期間的市場監管領域執法辦案工作起到了積極的規范和促進作用。
《清單》強調,要正確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對違法行為涉及此次疫情防治的,原則上均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辦法和基準中的最高處罰階次,其余與疫情防治無關的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的裁量,按照原要求執行,不得隨意擴大疫情防治所涉及的產品范疇,不得隨意擴大從重處罰的范圍,不得隨意提升或者降低處罰階次。目的是通過《清單》的指引,一方面要對影響疫情防控、損害群眾根本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從嚴、從重、從快予以堅決打擊,另一方面要保護企業主動調配貨源、合理設定價格等“保供穩價”的積極性,努力在打好疫情防控戰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疫情期間和疫情過后的生活質量不受影響。
下附通知原文:
關于印發沈陽市市場監管領域疫情防控期間案件查辦工作指引清單的通知
各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機關各相關處室: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省、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實市政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調度會議”工作部署,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的違法經營行為,有效維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經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及《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相關商品的價格管理的通知》(遼政辦明電【2020】5號),特制本清單。
一、法律適用要點
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執法辦案工作,重點應當遵照本通知所確定的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定性依據及處罰依據,依法從快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全面保障市場經濟秩序。
清單內容詳見附件。
二、調查取證要點
(一)證據的種類
證據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現場檢查筆錄等。
(二)重要證據的獲取
1.書證。辦案中應當注意調取企業經營賬目、進銷憑證等書證,收集書證時,應當調取原件。調取書證原件應當注明調取時間、提供人和執法人員姓名,并由提供人、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調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對原件進行復印、掃描、拍照、抄錄,經提供人和執法人員核對后,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相同”以及來源、調取時間,并由書證提供人或者見證人、執法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2.物證。收集物證時,應當調取物證原物。原物為數量較多的同一物品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式。調取原物有困難的,在確保能夠充分反映原物外形特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對原物進行拍照、錄像、復制的方式調取,并且記錄取證過程。
物證的調取應當制作筆錄、清單,詳細注明物品來源、品名、規格、數量、調取方式、調取時間,并由物證提供人或者見證人、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對于既是物證又是涉嫌違法物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按規范制作相關文書。
收集屬于毒性、放射性、鮮活產品的物證,或者有冷凍、冷藏要求的其他物證,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規范,采用相應的工具、設備和適當的保管方式。
3.現場檢查筆錄。執法人員進入現場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如實記錄現場檢查時間、地點、主要過程;被檢查場所概況及與當事人的關系;與檢查有關的物品、工具、設施的名稱、規格、數量、狀況、位置、使用情況及相關書證、物證收集情況;與違法行為有關人員的活動情況;當事人及其他人員提供證據材料和配合檢查情況;現場拍照、錄音、錄像、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情況;實施強制措施情況;檢查發現的其他事實。
現場檢查筆錄應當由執法人員、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字確認。被檢查人拒絕到場或者簽字確認、且無法找到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上詳細注明,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字確認,同時通過現場錄音、錄像方式予以全程記錄。
(三)證據的審查
1.證據審查應當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和充分性對單個證據、證據鏈(組)進行逐一審查和綜合研判。
2.應當從單個證據與案件其所要證明的事實之間是否具有關聯,以及關聯程度;相關證據之間是否具有關聯;其他影響證據關聯性的情形三個方面審查證據的關聯性:
3.應當從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三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
4.充分性的審查應當著重研判收集或者采信的證據是否符合足以證明待證事實的基本證明標準,單一的言詞性證據不得作為認定具體事實的依據。在當事人不配合調查的情況下,如其他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采取“零口供”方式定案。
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
自2020年1月26日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在我市市場監管領域發生的違法行為,涉及此次疫情防治的,原則上均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從嚴、從重、從快的要求,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辦法和基準中的最高處罰階次,其余與疫情防治無關的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的裁量,按原要求執行。
目前,涉及此次疫情防治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違法經營野生動物、野生動物制品,為違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發布廣告的;
2.現場宰殺活禽銷售禽肉、禽類產品等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
3. 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的;
4.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存在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要求生產食品、制售食品、售賣散裝直接入口食品、在餐飲服務場所內飼養宰殺畜禽動物、采購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行為,造成疫病傳播、擴散,或者可能直接引發疫病傳播擴散風險的;
5.對新冠病毒防疫用品,蔬菜、糧食等民生必需品不明碼標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及政府價格干預措施的;
6.生產經營涉及新冠病毒防疫用藥品、醫療器械、測溫等計量器具產品質量問題的;
7.發布出售、購買、轉讓野生動物、野生動物制品、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以及含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預防、治療等虛假內容違法廣告的;
8.其他涉及此次疫情防治及重點民生領域市場監管事項,產生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除上款所列的違法行為外,各級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不得隨意擴大疫情防治所涉及的產品范疇,不得隨意擴大從重處罰的范圍、不得隨意提升或者降低處罰階次。
四、幾點要求:
1.認真遵照清單執行。要按照清單的要求開展案件查處工作,嚴禁擅自擴大清單適用范圍,嚴禁擅自減輕或者加重處罰幅度,做到依法依規查辦案件。對不按要求開展工作的部門給予通報,并按照戰時紀律要求,嚴肅追責。
2.嚴格做好行刑銜接工作。各單位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銜接配合。可以按照沈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沈陽市公安局聯合下發的《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聯合檢查的通知》的要求,聯合開展執法工作。對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或者抗拒阻撓執法工作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努力做好自身防護。各單位要加強執法行動的防護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執法人員的個人防護,最大限度的降低在執法中染病的風險,確保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
4.始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在執法工作中,一方面要對影響疫情防控、損害群眾基本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從嚴、從重、從快予以堅決打擊,另一方面要在執法同時,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努力保護企業主動調配貨源、合理設定價格等“保供穩價”的積極性。